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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南城县财政局关于南城县红十字会建设生命健康安全体验馆项目(项目编号:NCRS-2019-047)投诉处理决定书
城财购[2020]2号
投诉人:山西赛斐防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大同市平城区南环路柳满港园小区A1号楼9层2单元904
法定代表人:郭剑锋
联系电话:1822246****
被投诉人1:南城冉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城县盱江大道658号
联系人:汪艳
联系电话:0794-7250656
被投诉人2:南城县红十字会
联系人:胡敏丽
联系电话:1887940****
投诉人于2020年1月2日书面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1月6日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该“回复”不满,于2020年1月23日向南城县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于2020年2月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称
1、“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本项目密切相关”无法无据,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
2、设定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软件著作权证书并非采购需求的参数,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经调查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关于软件的著作权,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因此,即便是没有登记,软件的开发者也享有著作权。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条款的设定是为了,当软件著作权出现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成了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最有力证据。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采购不存在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并且国家鼓励采购正版软件,软件采购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也不属于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同时也未在法律禁止列为资格条件之列。
综上,本机关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60日内向南城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城县财政局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