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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赣财购投诉[2020]10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保卫部(处)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9-ZFCG-1125)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投诉人: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陈文建
电话:1335788****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孙家村委8号
被投诉人: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星、熊松
电话:0791-86162786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970号天幕国际写字楼13楼
投诉人对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保卫部(处)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9-ZFCG-112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月2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经了解到采购项目中标人南昌汉尊公司曾向深圳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检测请求,深圳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短短几天内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五份检测报告提供给函涉采购项目中标人南昌汉尊公司。投诉人常州量子公司曾致电深圳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李姓市场总监提出相同检测要求,称他们公司可以出护栏的检测报告,且可以在四至五天内出具,试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护栏的其中一项要求耐候性大于等于3000小时,也需125天才能完成测试,岂能在四至五天内完成?如此明显的做假,只要给钱就直接出检测报告,采购项目中标人南昌汉尊公司明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出具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
投诉人认为深圳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交通护栏产品的检测资质,交通护栏的耐盐雾性、耐候性、耐湿热性、耐人工气候老化、耐低温的检测需专业、精密的仪器设备,且深圳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及电器产品、电磁兼容、无线电通讯认证测试机构,经营范围未含交通设施产品的检测。深圳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护栏检测报告编号在市场总局管网上均未能查询到。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深圳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交通设施产品护栏的检测资质,严重侵害了投诉人常州量子公司等投标单位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南昌汉尊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放置的各项护栏检测报告均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项“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之情形。贵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修正)》第六十八条第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之规定,被投诉人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回复结果无效,南昌汉尊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重新组织函涉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
被投诉人称: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要求,贵公司所提供质疑函无事实依据,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关于南昌汉尊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放置的各项护栏检测报告均不合格,中标结果无效的问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规定,经查看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发现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护栏的耐盐雾性、耐候性、耐湿热性、耐人工气候老化、耐低温”五份检测报告均未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不符合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定的强制要求,故上述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响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人所称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交通护栏产品的检测资质以及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形,投诉人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部门进行反映。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经调阅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中设有要求投标人自身具有耐盐雾性、耐候性、耐湿热性、耐人工气候老化、耐低温检测等检测报告的条款,否则投标无效。道路隔离护栏的相关检测非国家强制性要求,其作为资格设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日
抄送:南昌大学
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