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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王绍华
电话:1852319****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名义层19层A#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坤
电话:0791-8627150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校园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908070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月14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未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告知我司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也未告知我司评审得分及排序,招标程序违法。
二、我司投标报价合理,未有违反招标文件第21.11条“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的情况,不应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应取消中标结果,重新组织评标。
被投诉人称: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以及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本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进入到符合性审查环节。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第21.11条的规定,认定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该公司被作无效投标处理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无需对其商务、技术及投标报价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因此,本项目评标报告中不存在投诉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并未规定应当告知投标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中标结果公示后,由于评标报告中不存在投诉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采购代理机构已电话告知及质疑答复书面告知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不存招标程序违法的情况。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明细表所列第二项除服务人费用外的所有费用(按36个月计算)中“1.所需设备、耗材费用,2.运营管理费用,4.其他费用(技术支持、服装费、培训费、垃圾清运费、管理费、利润等)三项费用均按1元/月、总价36元”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由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依据招标文件第21.11条之规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
一、投诉书中所投诉事项一,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未告知我司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也未告知我司评审得分及排序的问题。经调阅本项目评标报告,投诉人通过资格审查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21.11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并未明确应当告知投标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以电话和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书中所投诉事项二,关于投诉人不应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问题。
经调阅,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为9749975.40元,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为9749736元。投诉人的开标一览明细表所列第二项除服务人费用外的所有费用(按36个月计算)“1.所需设备、耗材费用;2.运营管理费用;4.其他费用(技术支持、服装费、培训费、垃圾清运费、管理费、利润等)三项费用均为1元/月,总价36元”,并以承诺函的形式说明“本项目所需设备/物资均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度且供本项目无偿使用”。
本项目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投诉人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一致认为投诉人的上述三项费用均按1元/月的报价不合理,该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对投诉人提供的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不予采纳。经查,本项目其中一投标人“运营管理费用”报价为1元/月;另一投标人“所需设备、耗材费用”及“运营管理费用”报价均为10元/月,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并未要求上述两家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将投诉人开标一览明细表分项报价作为投标报价进行审查,认定投标人无效投标适用法律错误;对投诉人以及其他投标人未采用统一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日
抄送:赣南医学院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