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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樟财购[2019]25号
关于对江西省雄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江西省雄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金来春
住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吴城乡山前街87号
你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下午14:50(北京时间)参与了由樟树第三中学委托江西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对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招标编号:正和-ZS2019-020-01)的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价为268万元。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了虚假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肆佰元整(¥13400.00),上缴本级国库;
2.对你公司书面警告,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以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樟树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樟树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7日
樟树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