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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临财购[2020]3号
关于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关于临川区第三中学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HX-X-2019-X0210-3)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伍陆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伍陆柒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贤文
电话:1860794****
地址: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园湖北路江南人家9栋C1店
邮编:344800
被投诉人1:抚州市临川区第三中学
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1370704****
邮编:344100
被投诉人2: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璇
电话:1387948****
地址:抚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局宿舍1栋201室
邮编:344100
投诉人就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关于临川区第三中学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HX-X-2019-X0210-3),于2020年1月10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中标供应商江苏方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称:
1、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1月2日收到关于本项目质疑函,由于质疑函资料不全,在告知你公司补正材料后,于2020年1月7日收到经补正后的质疑函,并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公司寄出了质疑回复函。
2、投诉人提供的中标人所投产品官方参数截图与中标单位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不一致。此次询价文件要求参数佐证材料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参数确认函即可,无须官网截图,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调查:
1、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收到本项目质疑函及寄出质疑回复函的情况说明及收寄凭证,质疑回复时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
2、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我局要求被投诉人对项目情况进行核查,被投诉人提供了中标供应商江苏方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证明该项目所投产品型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同时,为了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虚假响应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2020年1月17日
抄送:临川区第三中学、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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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