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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赣财购投诉[2020]7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江西省博物馆新库房文物储藏设备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9-05-1103-1)投诉处理决定书 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徐钢 电话:1737316****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2号开源鑫贸大楼35楼 被投诉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珍珍 刘芳 电话:0791-8819489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大楼十楼 投诉人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江西省博物馆新库房文物储藏设备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9-05-1103-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本次招标要求提供的技术文件对 “产品设计”项要求各投标企业均须提供产品的零件图、部件图、总装图及每个库房的柜架平面布置图和效果图。这不仅设计工作量大,而且难度也很大,不是一般投标企业能完成的工作。对于围标企业很有可能混用和共用这些技术资料。因此我司请求核查第一次和第二次投标报价有规律变化的几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所有的设计图纸是否有雷同或规律性文字等,此鉴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情况。 ①、据我公司多方了解,本次采购项目原于2019年5月曾组织第一次招标,后因现场有单位提出质疑,怀疑有串标情况存在而后废标。第一次参加投标的有几家公司当时报价在1800万-1900万左右,而在第二次招标采购同样是这几家公司,投标报价均在1400万以下。如说第一次报价在同一水平是巧合,那第二次又是同样几家公司直接降辐近400万-500万,还是巧合?竟然像商量好了一样,报价都在1400万以下,这样的概率有多少?这太不符合常理了!而且我司从多方面打听到第一次开招前有一家企业分发了200万左右的陪标费,另有六七家企业不同数量都分到了那笔陪标费,据了解此事也已引起了省纪检监察部门的关注。这次投标还有一家报了2000多万的高价,一家仅报了800多万起低价,这又是为了什么?很明显这又是在围标陪标。难道我公司没有理由怀疑本项目有很大的围标串标可能性? ②回复函中:“据查第一次有8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第二次有1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第一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第二次投标时投标报价确有不同幅度的降低,且与其他新加入的供应商报价相近,贵公司的报价也为1390万元。”这样答非所问、规避事实的答复我公司无法接受,第一报价1800万、1900万的几家公司,同样参加了本次投标,而且像商量好了一样都是几百万的降幅,这样大一个降价幅度,而且是几家公司同时都做出同样降幅的决定,这样的概率有多少?多这太不合常理!第二次新增的投标公司与第一次采购活动无关,是真正来投标的,以新增公司报价相近和我公司报价 1390万元为由,拒绝核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情况,实在答非所问、敷衍了事。 ③回复函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以上观点只是臆测,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予以支撑,缺乏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2条明确: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此条所要求的是供应商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而非证明质疑成立的充分证明材料,在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其质疑成立时,作为答复质疑责任主体的采购人,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答复的职责,主动调取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咨询相关专业部门和专家,在目前政府采购尚未完全公开所有采购过程和投标文件的现实情况下,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交充分证明材料实在是强人所难和不合实际,采购人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就质疑事项,根据自己调取收集的证明材料和评审专家协助答复意见等据实答复供应商的质疑,而不是仅仅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交的业要证明材料来答复质疑,我公司提交质疑后,代理机构不作为,在未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中“产品设计”需提供产品的零件图、部件图、总装图及每个库房的柜架平面布置图和效果图、技术方案、所有图纸是否有雷同或规律性文字、投标文件的上传路径、投标保证金汇出账户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核查,直接给出这样不负责任的回复,我公司不能接受。 投诉事项二:①根据我公司质疑事项2,请求第一点:“我司请求组织相关专家到样品封样的现场进行核验,公开透明地核实中标单位和投标单位样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69、75页评分细则第5、7项中:“(12)文物放置板上有防倾倒装置,所有内部防倾倒装置可随文物大小、宽窄、高低自由调节。防倾倒装置加装文物防磕碰棉的相关要求。我司请求组织相关专家到样品封样的现场进行核验。”请求第二点:“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实事求是地对中标单位的样品评分进行修正。” ②根据我公司质疑事项3,请求第一点:“我司请求组织相关专家到样品封样的现场进行核验,公开透明地核实中标单位和投标单位样品亚麻布的厚度是否≥1.0mm,是否阻燃?请求第二点:“根据现场核核验情况,实事求是地对中标单位的样品评分进行修正。” ③根据我公司质疑事项4“我司请求组织相关专家到样品封样现场进行核验,重点核验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板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公开透明地核实中标单位和各投标单位样品樟木板的质量和承重性能。” 投诉事项三:我公司在2019年12月3日提交的质疑函件质疑事项5,请求第一点:"我司请求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进行核验,公开透明地核验中标单位和各投标标单位样品存在的技术问题和质量缺陷,投标样品如何防止架体层板、挂板和防护装置从架体脱落?如何起到防震之效果?请求第二点:“取消存在重点技术缺陷和问题样品单位的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四:我司在2019年12月3日提交的质疑函补充说明,请求事项第一点:“1、本项目还没有最终的评审结果,对投标样品的核验是评审的一个阶段。我公司认为,在11月21日晚上11 点多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并未公布中标结果,并通知各投标人(共13家单位)把投标样品送到江西省博物馆老馆进行封存,就是考虑到评标专家很难在短短的几个小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的对样品进行一一评审,需用后期进行核验才能最终得出最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否则把参加投标的13家公司的样品都封存到采购人指定地方意义何在?”请求事项第二点:“对投标样品进行核验不是检测,检测是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专业检测人员利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对产品进行综合测试和试验。而我公司提出的对投标样品的“文物放置板上有防倾倒装置”、“亚麻布”及“香樟木实木板”进行核验是专家通过肉眼及简单的测量工具可以进行检查,完全不是一个概念。”请求事项第二点:“采购人使用国家财政资金需用采购到符合采购人需求,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对样品进行核验是对采购人及财政资金负责,对各投标人公平对待。” 被投诉人称: 一、据查第一次有8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第二次有1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第一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第二次投标时投标报价确有不同幅度的降低,且与其他新加入的供应商报价相近,贵公司的报价也为139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以上观点只是臆测,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予以支撑,缺乏事实依据。 二、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在开标现场已对样品进行了核验,并向采购人出具了评标报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未对上述质疑内容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材料,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三、招标文件没有特定何种类型传动方式,只要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条写明“未递交样品或样品不满足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开标活动结束后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拆装后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中标结果公告后七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样品交由采购人作为验收依据,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退还时间由招标代理公司另行通知,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已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了技术评估,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评标结束后对样品再次进行核验或检测的程序,样品封存只是作为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的依据。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关于投标单位存在围标串标的问题。经查,由于本项目第一次招标采购活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废标。采购人相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本次采购活动共1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大部分供应商报价相近,仅凭参与两次采购活动中各供应商的报价接近,不足以证明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经调取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技术方案中的设计图纸存在雷同之处,且未发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同串通投标的情形,也未发现符合《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关于请求组织相关专家核实中标单位和各投标单位样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问题。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对所有样品进行封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后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验收后退还。采购活动结束后,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是为了佐证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对样品进行了查验,并向采购人出具了评标报告,投诉人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的样品重新核验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投诉人未提供中标单位和各投标单位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关于中标单位和其他个别投标企业样品存在严重的技术问题和质量缺陷的问题。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技术、商务、报价对招标文件响应的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只要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由于投诉人未提供其他个别投标企业样品存在严重的技术问题和质量缺陷的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关于封存投标人样品的问题。中标供应商的样品是佐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采购人有权保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活动结束后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拆装后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样品的递交、封存、退还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说明,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同时,为了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于投诉反映的问题,采购人在验收时可以邀请投诉人参与,投诉人参与验收的意见和项目验收书一并存档。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虚假响应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0日 抄送: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