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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赣财购投诉[2020]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分院(南院)医疗综合楼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9040638)投诉处理决定书
浙江月丹窗帘装饰有限公司:
投诉人:浙江月丹窗帘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浩浩
电话:1860650****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水云街宋都东郡国际朗湾橄榄墅5幢01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甜
电话:0791-8621427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分院(南院)医疗综合楼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904063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26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磋商文件第55页第六章评审标准中技术评分设置,非法限定了检测报告的渠道来源,排斥了其他合法渠道来源。经销商参与投标,给其授权的生产制造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在本项目中不能得分。
二、磋商文件第55-56页第六章评审标准商务评分设置,非法限定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如供应商自行提供相关产品送检也能满足文件要求,并未强制要求生产厂商提供。
二、本项要求是采购单位希望保证项目实施后供应商能有一个更好的售后服务,能及时响应采购单位的售后服务。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评分”的设置违法。经调阅磋商文件,本项目技术评议设置“磋商供应商须提供检测报告的送检单位与响应单位一致的检验、检测报告原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能佐证技术要求的均不得分”。本项目磋商文件技术评分标准将检验、检测报告的送检人限定为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商务评分中“售后服务”的评分点设置违法的问题。经调阅磋商文件,本项目售后服务设置“有本地化服务机构的加5分,无本地化服务机构但承诺能4小时响应的加3分,其他不加分。评审依据:若为南昌市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产权证明文件原件。非南昌市企业,须提售后服务委托书原件、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售后服务机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政府采购项目评价服务质量的标准应是服务的具体量化内容,而不是服务者本地化的组织形式。该项目售后服务评分标准中对有本地化服务机构和无本地化服务机构的设置了不同的加分档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