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0-01-20]
高财购诉〔2020〕2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高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发电机项目(中瑞-GA2019-1023A)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新工业园(田心路)
法定代表人:郭春风 联系电话:1590796****
授权代表:曹庆 联系电话:1517961****
被投诉人: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驿路四季酒店八楼
联系人:郑来未 联系电话:0795-5282796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高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发电机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19-1023A)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2020年1月9日补正投拆资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书面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一家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签到与投标单位名称不符。
事实依据:6家供应商现场签到表;未对投标资格审查,招标工作不严谨。
投诉事项2:对评分情况(特别是商务得分)不认可,要求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明细核查。
事实依据:在评标过程中,投诉人称,除收到评委的一张价格方面的问询函外,并未询问其它资质问题情况,所以认为评委的评分存在偏向性。
被投诉人称:
1、投诉事项1回复:签到表确实是有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签到单位为江西鼎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立即对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该公司回复因授权代表刚从江西鼎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跳槽到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就职,因此签到时自然反应写成江西鼎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授权书、CA数字证书及投标文件未发现其它问题,同时因我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未及时发现,我公司对现场开标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和训戒,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2、投诉事项2回复: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公司在有限范围内对评委商务评分进行核对,未发现评分有不妥和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同时该公司在质疑时要求明细评分,因商务评分明细涉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故无法告知该公司的商务评分明细。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2019年11月29日,高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发电机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19-1023A)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12月23日该采购项目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6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全部通过资格审查,在供应商登记表中,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填写的投标单位名称为江西鼎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对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进行了询问,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说明也通过了评标小组的审查。2019年12月24日公布中标结果。投诉人吉安市裕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获知其得分及推荐排名情况后,于2019年12月25日向中瑞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1)投诉人反映的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在签到时把单位名称写成了江西鼎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会影响采购结果。
(2)通过核对评标报告,调看相关视频,投诉人的分值汇总未发现计算有错误,也未发现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投诉事项2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