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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九财购处〔2019〕23号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代理的“九江市中心城区市直中小学、职业
中专直饮水项目(项目编号:GDXSDJS2019-08)
投诉处理决定书
杭州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杭州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邹芳亭
联系电话:1807030****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95国际广场A-1432
被投诉人: 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792-7922999
地址:九江市濂溪区九瑞大道168号龙德大厦8楼80室
投诉人对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九江市中心城区市直中小学、职业中专直饮水项目(项目编号:GDXSDJS2019-0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商务评审第三项,因截图未带网址,判定不得分的评定,我司不能认同。
2、商务评审第六项,因现场未见原件中的“特别约定清单页”,判定不得分的评定,我司不能认同。
3、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直饮水一体机现场样机未带任何铭牌及型号标识的问题;中山市威可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与整机同一品牌的所投饮水机PP棉、活性炭及RO膜及其同一品牌的水批件。
经调查: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投诉是利用采购代理机构对应当保密的有关资料保存不善,投诉人明知属于保密信息,依然进行了浏览、抄录、复制等,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2、代理机构将投标现场所有的样机都用数字序号代替供应商名称,只有等专家评审结束,才由代理机构对应登记。参加投标的所有供应商并不知道样机的所属公司;招标文件明确标明,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是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和技术参数确认函,投诉人的投诉属于事实不清。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属于证据非法、事实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29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江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抄送:九江市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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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