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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九财购处〔2019〕24号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代理的“九江市中心城区市直中小学、职业中专直饮水项目(项目编号:GDXSDJS2019-08)
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开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开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文杰
联系电话:189070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双桃路59号三楼303室
被投诉人:九江市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
联系人:展先生
联系电话:0792-8216222
地址:九江市浔东路89号
被投诉人: 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792-7922999
地址:九江市濂溪区九瑞大道168号龙德大厦8楼80室
投诉人对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九江市中心城区市直中小学、职业中专直饮水项目(项目编号:GDXSDJS2019-0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排名第一的宜春市智丰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第二的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第三的中山市威可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所投的相关产品在涉水批件上标注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符。
2、对排名第二的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质疑的补充被拒绝。
3、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型号为JO-T的涉水批件与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不符,涉嫌利用伪造或者对产品进行非法加装进行虚假响应骗取中标。
4、投标现场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的得分排名中排序第一的为宜春市智丰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而实际公布中标的却是得分排名第二的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5、投诉人收到质疑答复函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而质疑答复函的日期却是2019年10月16日,代理机构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投诉人领取答复函。
经调查:
1、招标文件明确标明,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是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和技术参数确认函,投诉人的投诉属于事实不清。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中:“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规定,此次招标文件中已规定“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将不予接受”,因此针对供应商第二次的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
3、排名第一的宜春市智丰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无法限期内供货为由放弃了中标候选,已经另案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选择顺延排名第二的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中标。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函的时间是2019年10月16日,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了质疑答复函。
本机关认为:
1、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是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和技术参数确认函,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和事项三属于事实不清,投诉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和事项五不成立。
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29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
九江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抄送:九江市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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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