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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高财购诉〔2020〕1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高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异地
新建项目智能化系统项目(高安中心-GA2019-079)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国路299号 (天御名邸)1栋1单元1506室
法定代表人:方建锋 联系电话:1375560****
授权代表:许岑锋 联系电话:1897911****
被投诉人1:高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高安市锦惠中路
联系人:彭保良 联系电话:0795-5298059
被投诉人2: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高安市锦惠中路 376 号
联系人:王震南、程志武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高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异地新建项目智能化系统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19-079)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2019年12月25日补正投拆资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书面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第六章 评标标准 2.4内网核心交换机评分项中第一条“所投内网核心交换机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模块, 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支持1+1备份,能集中监控板卡、风扇、电源、环境,调节能耗,满足的得1分”,此评分项仅华为满足。
事实依据:经查询思科官网并无任何的关于这项的公开资料,思科中国官网 https://www.cisco.com/c/zh_cn/products/switches/index.html该参数为华为独有参数;市场其他主流品牌(H3C、锐捷等)均无法同时满足该评分项与技术指标要求。
投诉事项2:第六章 评标标准 2.4内网核心交换机评分项中第二条“可实现无线AP和交换机虚拟化为一台设备进行管理”,此评分项所要求的第三方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仅华为能提供。
事实依据:该评分项所要求的第三方有效测试报告仅有华为公司能够提供;能将交换机和无线AP虚拟为一台设备管理的“第三方有效测试报告复印件”, 其他主流品牌均无法提供测试报告,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投诉事项3:第六章 评标标准 2.4内网核心交换机评分项中第四条“为保障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所投外网核心交换机必须通过CC(信息技术安全共同评价准则)认证,信息安全级别达到EAL3,满足的得1分”,此评分项仅华为能满足。
事实依据:根据CC(信息技术安全共同评价准则)认证,要求认证内容如下:
认证产品项并无交换机类别,且目前 “交换机”具备CC为EAL3+的企业只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该招标要求限定特定产品供应商,排斥其它潜在品牌产品供应商。
投诉事项4:第六章 评标标准 2.6防火墙评分项中“所投防火墙支持AI引擎组件升级功能”、“所投防火墙支持在日志界面可以查看DGA域名请求、恶意C&C流和恶意加密C&C的检测日志,日志包括以下内容:时间、威胁类型、严重性、威胁ID、威胁名称、次数、攻击者、攻击目标、源地址、源端口、目的地址、目的端口、应用、协议、动作、源地区、目的地区、虚拟系统”,此评分项仅华为能满足。
事实依据:该条评分项中,所述功能满足且能提供相应检测报告证书的只有华为满足;该招标要求限定特定品牌产品供应商,排斥其它潜在品牌产品供应商。
投诉事项5:室内AP:所投室内AP厂商支持公共场所无线上网安全管理系统认证,通过公安部监制许可,提供无线上网安全管理系统认证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佐证。
事实依据:该认证非强制认证,且采用特定认证机构具有排他性;且目前交换机具备该认证的企业只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该招标要求限定特定产品供应商,排斥其它潜在品牌产品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1、投诉事项1回复:(1)经了解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模块是将监控与控制及转发功能分离,带来的好处是不会导致监控能力因主控的故障而中断,且不占用主控的计算处理能力,做到控制、转发、监控等平面的物理隔离,且以硬件的方式呈现,具备独立的运算能力,具备更强的监测性能,完全是基于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所提出的,对采购方能带来实质性利益。据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中兴、思科等主流品牌都有产品具有以上的功能,证明如下:
思科官网截图及链接:
(2)此评分项设置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所投产品的技术的体现。此部分是技术加分项,而非作为必要项,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加分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要求的产品,也有利于项目建设达到更高技术标准。此加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且分值不高,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投诉事项2回复:(1)本采购项目中有无线的建设需求,该参数中提出能够支持与AP实现纵向虚拟化的功能,完全是出与简化运维人员的运维工作,提升整个网络系统的稳定可靠性,对采购方有利;据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华三、锐捷等主流品牌有产品具有以上的功能,证明如下:
H3C官网链接:
http://www.h3c.com/cn/Products___Technology/Products/Switches/Park_switch/S7500E/S7500E/
截图:

锐捷官网链接:http://www.ruijie.com.cn/cp/jh-hxjhj/8600e/
截图:

(2)此评分项设置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所投产品的技术的体现。此部分是技术加分项,而非作为必要项,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加分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要求的产品,也有利于项目建设达到更高技术标准。此加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且分值不高,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3)投诉供应商在投诉理由也提及如华为、H3C和锐捷的公开资料中,具备“可实现无线AP和交换机虚拟化为一台设备进行管理”功能,说明此评分项并非如投诉供应商所述的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3、投诉事项3回复:(1)对内网核心交换机评标指标要求,是基于本项目设备安全特性进行设定的,当前“国家网络安全法”对项目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信息防泄漏;要求设备厂商通过国际CC认证,CC标准是一个各国都接受的通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评估准则,用来评估信息系统、信息产品的安全性。通过了EAL3级别的认证,说明设备的安全性经过了系统地测试和检查,对于涉密及对信息安全比较关注行业来说,设备的安全可靠非常重要,因此需要设备经过CC认证并达到EAL3级;当前业界主流厂商如中兴ZTE,思科等均有对设备进行CC安全等级认证;
(2)此评分项设置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所投产品的技术的体现。此部分是技术加分项,而非作为必要项,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加分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要求的产品,也有利于项目建设达到更高技术标准。此加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且分值不高,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4、投诉事项4回复:(1)此项目的采购要求所投设备支持AI(人工智能)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制定的,
(2)此评分项设置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所投产品的技术的体现。此部分是技术加分项,而非作为必要项,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加分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要求的产品,也有利于项目建设达到更高技术标准。此加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且分值不高,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5、投诉事项5回复:(1)本次项目中包含WLAN建设需求,且采购方场所为公共场所。为保障院方无线网络上网安全,避免院方整体网络受到损害,因而造成院方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因此设置该评分项。
(2)此评分项设置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所投产品的技术的体现。此部分是技术加分项,而非作为必要项,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加分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要求的产品,也有利于项目建设达到更高技术标准。此加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且分值不高,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
本机关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咨询相关专家,同时分别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后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等材料中,为其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的相关需求所作的说明,引用的依据较客观合理,而投诉人的举证材料则证据不充分、不完整,调查期间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