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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赣财购投诉[2020]3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船体建造装配实训室(改建)
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9G068)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京舸绿宝船舶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京舸绿宝船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卓
电话:1771527****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弘阳骏馆2215室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女士
电话:0791-8397837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绿地外滩公馆19栋910室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船体建造装配实训室(改建)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SH2019G06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9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公司以于投标戴止时间前1分钟递交CA未签到成功为由取消我司投标资格。招标公司于回复中承认我司在投标截止前递交材料,我司未发现签到表及招标公司未提示/未主动让我司代表签到,时间截止后才通知未签到并取消资格驱离招标现场,有失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文件中多处提到应在开标前提交CA材料,我司已做到且回复中招标公司已认可,招标文件在开标中提到投标代表应签到证明出席,却未明确指出签到截止时间;我司未发现签到表及招标工作人员未提示也未主动让签到,未尽到告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未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完成现场签到。
二、中标单位上海龙禹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行为。1.南京创域数码科技股份公司公示股东信息:万志波、吕征、蓝芝新、叶爱青、吴华平、胡广洋、郑子芳:主要人员信息:郑子芳(董事)、吴华平(董事长),胡广洋(总经理/其他人员)、蓝天(其他人员)、员征(其他人员)、万志波(副董事长/其他人员)、叶爱青(董事)、蓝芝新(其他人员);2.其中叶爱青为中标人上海龙禹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吴华平为另一股东齐冬梅老公;万志波为青岛海徕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蓝天为南京龙骏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投标代表,实为南京创域数码科技股份公司公示主要人员,南京龙骏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股东吴迎茂与吴华平为亲属。3.招标文件中公示采购预算159.00万元整,中标价位1582600.00元整,投标货物以定制为主价格差距较大,为何中标价格如此接近?4.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本次采购为国产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中标公示中全站仪测量系统为索佳IM52,索佳为日本品牌,IM52为日本原装进口仪器,违背招标文件条件。
被投诉人称:
一、贵公司CA放在开标室桌上,并未成功签到。时间已为截止时间2:30。开标室内电脑已为开启状态,不存在贵公司所述需要至少30秒时间。贵公司代表参加投标。应认真对待并留出足够的递交CA证书及签到时间。贵公司所指2:29分应为贵公司代表进入开标室时间,且时间距截止时间应不足1分钟。
二、关于其他投标人为关联公司,恶意围标、串标。经过查询,未发现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股东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中标单位上海龙禹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澄清函。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招标代理公司以于投标戴止时间前1分钟递交CA未签到成功为由取消投诉人投标资格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要求将经密封的CA数字证书送达投标地点,但未在投标文件登记表上签到不属于法定的拒收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情形。经查,投诉人于2019年11月12日14:29分将经密封的CA数字证书送达投标地点,但未在CA数字证书登记表上签到,被投诉人以14:30分前未书面签到为由拒绝接收投诉人的CA数字证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中标单位上海龙禹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徕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龙骏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围标串标行为,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接近,中标产品全站仪测量系统“索佳IM52”为进口产品的问题。
关于投诉人投诉的投标人之间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问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投标人上海龙禹船舶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海徕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龙骏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经查上述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投诉的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接近的问题。经审查,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接近不属于法定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投诉的中标产品全站仪测量系统“索佳IM52”为进口产品的问题。经查,投诉人在质疑环节未对该事项进行质疑,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也未提及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对该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处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0日
抄送: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