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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饶财购〔2020〕1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公安局男性家庭排查系统建设服务项目(编号:SRJYZFCG-2019-076#)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地址:南京江北新区新锦湖路3-1号中丹生态生命科学产业园A座507-511室,法定代表人:王瀛鲲。
被投诉人: 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 上饶市明叔路东塘花苑18幢1603室,法定代表人:苏孝胜。
采购人:上饶市公安局,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邱木兴。
相关供应商:基点认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C座5楼,法定代表人:邰兰茵。
投诉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饶市公安局男性家庭排查系统建设服务项目(编号:SRJYZFCG-2019-076#)(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1:我方未被认定为小型企业。事实依据:我方是小型企业,且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本次招标为采购服务项目),而且招标文件规定小微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只能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但代理机构回复我方评标委员会还以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其他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结果)评审我方,认为我方不在以上官网查询结果里,故此认定我方不属于小型企业,我方认为国家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小微企业认定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结果,且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标准对我方进行评标,我方认为此次专家的评审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况。投诉事项2:评标结束后现场公布基点认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点公司”)总分为94.38分和基点公司(以下简称“基点公司”)服务时间要求在评分细则里“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评分。事实依据:根据开标现场公布的信息,我方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4个月内完成已采集的血样建库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采购人紧急情况下可在2个月内完成),基点公司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10个月内完成已采集的血样建库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我方认为评分细则里“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基础条件为计划实施12个月内完成,总体项目综合评比,最优的为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的得2分,第三名的得1分,其他的得0.5分)”,我公司明显优于基点公司,基点公司最多得2分,然而评标结束后现场公布基点公司总分是94.38分,其价格已公布为13581000元,本项目基准价为10060000元,其价格分计算方式为[10060000÷13581000]×20=14.81分,依此计算,其技术和商务总分为79.57分,本项目技术和商务总分为80分,表明基点公司技术和商务只扣了0.43分,我方认为此次专家的评审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且代理公司回复我方理由含糊,未说明分数矛盾情况。
投诉请求: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公司就以上事项进行投诉,望贵单位就向上述事项作出回复。
被投诉人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称:男性家庭排查系统建设服务采购项目于2019年11月11日启动, 11月13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其招标文件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附件1)。上饶市公安局和我公司就其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 11月1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招标公告,12月9日9:00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2月9日15:00评审结束,第一预中标人:基点认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得分:94.38;第二预中标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得分:90.21;第三预中标人:北京永泰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得分81.55分(附件2)。12月10日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函送至我公司(附件3),我公司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质疑函内容,其中就投诉人提出的小型企业未享受到报价6%折扣,查阅了该投诉人的投标资料有提供小型企业的证明文件,本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未给投诉人政府优惠政策,上饶市公安局和我公司将此质疑函提出的问题向上饶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报,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问题请原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复审,上饶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复审。12月12日9:00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动复审程序,原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复审了五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审结果认定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不符合小型企业资格,认为各投标单位的总体实施方案均满足要求,但在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合理性、可实施性等方面各持已见,单独打分,各人分数有高有低,并没有因为提前月份作为加分项的标准,原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一致认定原评审结果不变,投诉人的提出的质疑内容不予支持。
采购人上饶市公安局称:男性家庭排查系统建设服务采购项目于2019年11月11日启动, 11月13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评审,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随后我局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并于 11月1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了招标公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于12月9日9:00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12月9日15:00评审结束,通过7名评标专家的评审确定了预中标排序:第一预中标人:基点认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得分:94.38;第二预中标人: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得分:90.21;第三预中标人:北京永泰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得分81.55分。并当场公布了结果。12月10日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函送至我局,我局高度重视仔细阅读了质疑函内容,其中就投诉人提出的小型企业未享受到报价6%折扣,查阅了该投诉人的投标资料有提供小型企业的证明文件,本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未给投诉人政府优惠政策,我局将此质疑函提出的问题向贵局采购办公室反映,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问题请原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复审,贵局采购办公室同意复审。12月12日9:00招标代理公司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动复审程序,原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复审了五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审结果认定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不符合小型企业资格,认为各投标单位的总体实施方案均满足要求,但在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合理性、可实施性等方面各持已见,单独打分,各人分数有高有低,并没有因为提前月份作为加分项的标准,原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一致认定原评审结果不变,投诉人的提出的质疑内容不予支持。
相关供应商基点认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称:第一,投诉人关于“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评分结果的质疑,我方认为投诉人以偏概全,将“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简单的理解为“项目完成计划”。男性家庭排查系统建设是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总检测量50万份属于超大规模的DNA数据库建设项目。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不仅进行数据库建设的项目经验较少,尤其没有承接并完成与本项目类似的50万人份及以上的超大型男性家庭排查系统建设服务项目的经历,因此其无法全面的理解此类项目实施的要求,片面的认为完成本项目的时间长短是方案优越与否的唯一评判标准。而我公司具有丰富的DNA数据库建设服务经验,包括类似本项目的大型及超大型男性家庭排查系统的建设服务项目经验(例如:菏泽市公安局男性家族排查系统建设项目60万份),据此提出了全面、合理、可行的“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男性家庭排查系统的建设是公安部统筹的全国性重大工程,是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我国的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数据库建设的质量至关重要。“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不应仅仅包含项目完成时间,还应包含项目实施的安排与管理、实验室环境的控制、试剂耗材的保障、数据的处理和保密等等多个方面。因此,评分标准明确说明既要“能够满足项目要求”,也要“在12个月内完成”,并对总体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比”,并非完成项目时间越短得分就越高。我公司提出的完成时间,是充分考虑了对于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数据质量的保证、数据的准确录入、男性家族家系调查和血样采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等关键因素。如果仅仅只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已采集样本的检测,是对本项目的不负责,也是“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不够完善的表现。第二,投诉人质疑我方的得分,也是毫无理由的。我公司作为目前业内最早、数据库建设经验最丰富的国产厂商之一,所投Y试剂盒产品也是目前市面上性能参数最优良的产品,在技术、商务等方面均明显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在这样的前提下,据投诉人所说,我公司的技术和商务最终得分仍被扣除0.43分,且非整数,说明评标的各个评委的评分并非一致,有高有低,何来“不公平”、“分数矛盾”的情况。第三,投诉人在投诉事项2中,根据我公司报价13581000元,计算出价格分为[10060000÷13581000]×20=14.81分,那么依照投诉人所得结果,可见我公司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也未被认定为小型企业。这说明评审专家是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评审,对各投标人是公平的,不影响最终的评审结果。
本机关查明:2019年 11月18日,上饶市公安局男性家庭排查系统建设服务项目(编号:SRJYZFCG-2019-076#)(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12月9日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2月10日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向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12月12日,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函》。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因对《质疑回复函》不满,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
一、针对评审专家未进行小微企业认定的投诉: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小微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投诉人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审专家却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诉人小微企业性质予以认定,评审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为购买试剂,需要企业自己生产,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而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证明,表明该企业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从而不给予优惠”属于对招标文件主观理解偏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虽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但其确为试剂的产品制造商,符合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标准,也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应对其作出小微企业的认定并进行价格扣除,但鉴于该评审错误不属于故意行为且未影响到中标结果,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可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二、针对专家评分不客观的投诉:该项目采用的为综合评分法,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评审,主观打分不可避免出现差异,但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未违反评分规则,该项投诉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
一、责令评审委员会限期改正。
二、驳回其他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