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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赣财购投诉[2020]2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工程1包-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监管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招标编号:HW19077)投诉处理决定书
武汉经世致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武汉经世致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李汶
电话:1807153****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7号名士1号4号楼8层9室
被投诉人: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萍、熊蕾云
电话:0791-838088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10号写字楼318室
投诉人对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工程1包-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监管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招标编号:HW19077)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技术评分中要求提供2016年1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且名称包含关键字要求的软件著作权。
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商务评分投标人自主研发能力中要求提供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6个及以上,否则予以废标;此项要求对应加分标准为提供2016年1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且名称包含关键字“安全生产”要求的软件著作权,20个以上加8分,20-12个加4分;12个以下加1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三、我司第一份质疑函里就评分细则对加分项中的软件著作权的名称的限制性太强这点,贵单位答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但评分办法里同时具备名称包含以上7个关键词,且时间满足要求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同时满足以上加8分的投标人仅北京恒济引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随后我司第二份质疑函内容实则是第一份质疑函内容要点进行复述,未存在就同一项目招标文件提起多次质疑,中标结果公示也可以作事实证明,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二款、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28条质疑规定。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技术部分分为满足基础技术要求得分项和优于基础技术要求加分项(以下简称“基础项”和“加分项”)。基础项仅是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加分项是根据招标文件各子系统技术标准和业务专业特点设置了两项,一是提供该子系统更深、更好、更优的功能描述文件,二是与该子系统相对应,并含有“业务特性关键字”的软件著作权,目的是考核供应商是否对该项业务有更深的理解及是否具备该业务系统的成熟建设经验,也是考量供应商与本项目业务系统实际需求相适应的综合承建能力。贵公司质疑事项是本项目技术评分中优于基础技术要求的加分项,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优于基础技术要求加分项就是基于本项目的特点及需求而设置的,用于考量供应商实施本项目的综合能力。
二、本项目评分细则商务评分中案例加分设置,要求提供的案例合同须包含“安全生产”关键字。因本项目是有关安全生产业务的软件开发项目,作此项加分设置,主要是考量投标人同类项目的实施经验,而且各行各业均有安全生产这项业务类型,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的“安全生产”。所以不构成“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贵公司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该项目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分中要求提供2016年1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且名称包含关键字要求的软件著作权。经核查,本项目技术评分加分项中要求提供“与本系统类似相应的、含有关键字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符合项目需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招标文件中对相同软件著作权证书分别在技术和商务部分均设置加分项,为重复设置,责令改正。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该项目投标文件商务评分中投标人自主研发能力要求提供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6个及以上,否则予以废标;且加分要求提供2016年1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的名称包含关键字“安全生产”要求的软件著作权作,最高得8分。软件著作权证书不是国家对于软件产品的强制要求,将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6个及以上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仅以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数量衡量投标人的同类项目的实施经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评分办法里同时具备名称包含以上7个关键词,且时间满足要求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同时满足加8分的投标人仅北京恒济引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经核查,发现完全满足此加分内容并得满分的投标人仅北京恒济引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其他投标人均难以满足且基本无加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月9日
抄送: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好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