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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饶财购〔2019〕39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
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35号中顺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卫国。
被投诉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999号万达中心B2写字楼19层1901室-1908室、1914室-1916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署光。
采购人: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平街16号,单位负责人:付荣鹏。
采购代理机构: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饶市锦绣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彦。
投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称:一、第4包中标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报价畸低,完全偏离正常运营成本,不能履行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产品质量及诚信履约,同时影响到了整个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以及我司的合法权益。(一)招标文件规定1.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27.3条“评分细则”第1点“价格评议”备注中明确提到:投标人须根据自身运营情况进行合理报价,若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2.6条明确提到: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可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3.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二章“招标需求”第四条“技术服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七)点“中标人服务团队和设施设备要求”中对经办服务的人员配备、服务网点配置要求、办公设备配置、办公车辆配置、组建期限及违约责任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我公司投诉理由1.我司在竞标过程中,逐一对照招标公告中的各项规定,竞标行为完全合法合规。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第4包报价为0.6086%且中标第4包。我公司经过运营成本测算,结合上饶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实际物价成本等因素,平安养老的报价甚至无法涵盖基本的服务人员工资,更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对服务网点配置、办公设备配置、办公车辆配置、信息系统建设、培训宣传等方面的要求,属于恶意压低价格竞标或以“赠送、赠予”保险资金预期收益及其它利益的方式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竞标。3.该恶意压低价格投标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阻碍了真正有实力、有能力的供应商中选,如若允许这种恶性竞标行为,将给上饶市政府项目招标带来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破坏政府形象。
二、我司请求及主张1.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函》,没有明确采纳我司的诉求,我司表示不认同。2.废除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第4包中标人资格。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被投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称:一、我司报价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示并通过了评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的初评与复评,得到评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的一致认定,我司报价合法合规、科学合理。二、评审专家由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简称“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规组成,我司报价更是通过了评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的初评与复评。投诉人在评标结束后,就我司报价,向政府采购中心、上饶市医疗保障局提出质疑。为此,政府采购中心、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再次召集评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对我司报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评,复评后以正式书面文件回复投诉人。2019年11月7日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我司中标结果公告。2019年11月11日,我司收到了《成交通知书》正式文本。现投诉人又就同样的问题向贵局投诉,形式上是质疑投诉我司报价,实质上是在质疑投诉上饶市医疗保障局、政府采购中心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是在质疑投诉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的专业性、权威性。该行为存在严重影响政府民生工程正常开展之嫌,恶意搅局意图明显,政治高度存疑。三、依据招标文件第27.3条规定,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进行独立合理报价。投标人应对自身报价负全责。我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自身运营情况进行报价,现确被投诉人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质疑投诉,这在法理上和情理上,均对我司不公平、不合理。四、长期护理保险为政府民生工程,我司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我司始终秉承“低成本、高效率、强服务、重科技”的重要宗旨和 “政府百分百满意,参保群众零投诉”服务理念,积极助力于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全方位社会保障体系。我司已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诚信履约,提供高质量产品服务,保障参保人合法利益。五、投诉人在《投诉函》中声称“…属于恶意压低价格竞标…”、“…该恶意压低价格投标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严重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使得被保险人利益受损、破坏政府形象,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此类臆断毫无法律依据,纯属投诉人主观行为。该行为存在严重诋毁我司商业信誉之嫌,我司保留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采购人上饶市医疗保障局称:受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委托,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2019年10月28日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1#至6#)进行了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已于2019年11月7日进行挂网公示。多家投标人对4#合同包中标人报价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竞争”。2019年11月11日,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认为,4#合同包的报价质疑情况评标委员会未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标书要求进行审慎审查、充分查证,未尽职尽责;4#合同包中标结果应依法依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10月28日及29日,两个投标人(人保财产上饶市公司、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向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及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对另一投标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该包报价0.6086%的质疑,因材料不齐通知需补正质疑材料。10月30日,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向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4#合同包中标候选人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中标报价为0.6086%。11月1日,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及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在收齐质疑材料后函告受质疑单位(平安养老江西分公司)应于2019年11月4日12时前上交报价说明及详细测算表。11月4日,我局委托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再次评审,评审主要针对4#合同包和6#合同包,评审过程中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标书内容理解存在歧义,经多次沟通后,评标委员会不顾我局的强烈反对,仍坚持认定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提供的材料为合理报价,最后评标结果为平安养老作为4#合同包的中标公司。经与我局聘请律师商议后,一致认为评审程序和结果均不符合要求: (一)招标程序上:1.评标委员会未经采购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即采购中心)充分沟通,就认为平安养老提供了报价说明就简单认定为报价合理;2.评标现场共与评委打了5次电话,评委接了3次电话,2次未接。最后一次,我局强烈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评委先是不接受书面材料,后经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协调向评标委员会递交了材料,而评委们未对材料予以回应就结束了评标程序;3.在与评委电话沟通中,评委强调报价是系统生成的,不在他们的评审范围。(二)、在报价说明材料上:评委认为平安养老的0.6086%是合理报价,主要理由是公司提供了其总部的批复文件;而我局认为该公司所提供的材料恰恰证明其报价严重曲解了招标文件的原意,主要如下:1.严重偏离其余报价。本次招标评审,共计11家公司参与投标,除3家资格审查未通过外,其余8家公司分别对本项目的六个合同包进行了报价。据现场报价开标显示,含平安养老在内共计48个报价(每个包均为8家公司报价),其余47个报价均在1%以上,仅仅4#合同包投标人的平安养老对此包报价为0.6086%,比其余包的最低报价偏离达66.7%以上;与平安养老其余5个报价的最低报价偏离达100%以上(其公司次低报价为1.2253%)。2.严重偏离采购方所指的运行成本内涵和外延。在招标文件第32页中指出“ ‘运行成本’是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包括且不限于所需的人力资源配置、车辆、各种办公设备、宣传培训、日常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意指完成本项目本身所需要的最低直接成本(项目开支),而非其他来源收入。平安养老在递交的说明材料中对上述成本作了测算,4#合同包需要1533759.2元,折算后运行成本占比为1.406%,如果按此进行价格报价属于合理范围;3.违反了专项基金管理规定。平安养老江西省分公司在材料中提供的说明为“广信区专项扶贫基金”, 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分公司的批复,依据是平安集团与江西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推进“三村工程(即村官工程、村医工程、村教工程)”扶贫战略合作协议》,与长期护理保险项目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无关联性,按照扶贫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使用规定,不能用于车辆、人力、办公设备等开支,即该笔钱不会被允许到投标人所述的运行成本。(三)低价中标无法保证中标单位能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并会危害群众利益;且给后续招标项目带来无序甚至恶意竞争的直接影响,最终会危及上饶作为全国长护试点城市的任务完成。1.难以保证中标后的合同履约。0.6086%的中标价折合人民币66.3万元,按照4#合同包的人员配置为25人,即每人每年的工资为2.65万元,远低于2018年度江西省企业在岗职工4.37万元的平均工资。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项目是一个专业性和持续性极强的民生保障项目,对项目服务队伍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稳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此低的工资根本不能请到大专以上且学医的经办管理人员。且这部分费用还不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护、办公设备、宣传培训、纳税社保、日常差旅、水电等最基本开支。2.为后续招标带来恶劣影响。因本长护项目在评审中出现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和重新评审中出现评标原件难以满足现场评审等原因,部分合同包需重新招标,之后在2019年底,我局还将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新一轮的招标采购,势必给后续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开了恶意竞争的先河。
采购代理机构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称:投诉人认为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第四包(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中标人报价畸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019年10月28日,评标委员会在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评审过程中,没有提出要求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针对其报价提供书面说明。最终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位于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第一位。2019年10月30日,我中心向采购人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2019年11月1日,采购人向我中心回复:“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该项目价格分报价(0.6086%),目前已被其他投标人书面质疑,质疑其报价存在‘低于成本价竞争’。我单位认为该质疑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待我单位出具质疑回复后,再确认本项目结果”。2019年11月4日,采购人委托我中心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再次评审,针对质疑报价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已书面认定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合理报价。评标结果未发生改变。2019年11月7日,我中心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中标结果挂网公示,中标单位为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2019年11月11日,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采购人及我中心提交了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的质疑函。因质疑材料中缺少《授权委托书》,我中心告知质疑人补齐相关材料。2019年11月13日,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补齐相关质疑材料。2019年11月19日,采购人及我中心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回复。
本机关查明:2019年9月27日,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10月28日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9年11月4日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再次评审,针对质疑报价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已书面认定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合理报价,维持原评标结果。投诉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有低价中标情况,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针对2019年11月19日,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质疑回复函》。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因对《质疑回复函》不满,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人认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低于成本投标问题。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成本价的定义应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投诉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报价低于其自身成本价,且评标委员会经两次评议均对该报价作出合理认定,认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报价不存在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上饶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