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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饶财购〔2019〕38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
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海云,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526号。
被投诉人1: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平街16号,单位负责人:付荣鹏。
被投诉人2: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饶市锦绣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彦。
相关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999号万达中心B2写字楼19层1901室-1908室、1914室-1916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署光。
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和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称:2019年10月11日,被投诉人发布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的招标公告。2019年10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当日被投诉人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进行开标工作。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部分行为缺乏相关依据,但又未向投标人给出合理的解释,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人的权益。现将其分述如下:一、在资格审查阶段,被投诉人因投诉人未提供省公司的资信证明而提供总公司的财务报告为由而取消了投诉人投标资格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的一大特征为: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诉人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投诉人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务院财政部直属的中央国有企业、上市的国有股份公司,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公司财务实行总部统一集中管理,总部对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承担最终的责任。投诉人提交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足以证明投诉人的财务状况,准确的反映投诉人的经营情况,因此被投诉人取消投诉人的资格是不合理的。而且在被投诉人的《关于质疑函的回复》中“第一点”被投诉人对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也进一步进行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材料符合被投标人回复函中的要求,投标人提交了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总公司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交了总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因此投标人的投标并不属于无效投标,不能取消投标资格。被投诉人因为资信证明而取消投诉人的资格是不合理的,因此投诉人亦有理由质疑被投诉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阶段中对投标者的资格审查活动是极其不严谨的,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漏洞。因此,投诉人特向贵单位申请,请求聘请第三方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者的投标资格进行新的审查,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被投诉人对于资信证明对供应商资质的影响的回复中并没有明确指明投诉人的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是以投诉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以判定质疑不成立的,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在回复函中默认了投诉人具有投标资格,而且投诉人提出时间并没有超过指定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19年10月28日参加投标活动,在投标前的资格审查阶段因资信证明被取消投标资格后,投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当日投标活动后便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因此,投诉人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一时间便提出了质疑,完全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并没有出现被投诉人说的未在指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情况。三、长期护理项目的第四包的中标人平安养老公司的投标报价仅为0.6086%,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不顾成本的恶性竞争。在被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对于第四包的招标金额为1.09亿元,而平安养老公司的投标报价为0.6086%/年,也就是说平安养老公司对于第四包的长期护理承保及业务的投标价格为663374元,该金额与被投诉人公布的招标金额相差悬殊,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相差甚远,也大大的低于该包的最低运行成本。在被投诉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第四点技术服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中强制性规定了第四包区域市本级、信州区、广信区最低配备的服务人员共计24人(市本级2人,信州区7人,广信区15人),最低业务用车共计6辆(市本级1辆,信州区2辆,广信区3辆)。假设:根据2017年10月30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市本级、信州区作为二级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广信区作为三级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月,因此配备的服务人员一年(12个月)的工资共计435240元。而根据赣高法【2012】96号文件,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其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91038元/年,配备24个服务人员的年工资为2184912元。其次配置的业务车辆为6辆,最低估价为6万元/辆,共计36万元;还需配置办公设备,应配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高拍仪等满足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每样最少3件,市本级、信州区、广信区服务网点各1件),每人配备办公电脑(共计24台),评估岗和稽查调查岗应配备便携电脑、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存储卡、执法记录仪等记录核查设备(每样最少3件,市本级、信州区、广信区服务网点各1件);以及日常合理的办公费用(具体合理运行成本计算见附件3)。综上,满足要求的24人的服务人员配置一年的费用为435240元(或2184912元),满足要求的6辆业务用车共计36万元,仅这两项要求的最低费用已经高达795240元,而三个服务网点的大型、小型办公设备及日常办公的合理开支还未计算在内。因此平安养老公司0.6086%的投标报价远远低于第四包服务网点建立的最低运行成本,该报价明显不能满足长期护理日常运营费用的基本需求,已然形成不顾成本、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运行秩序,扰乱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利于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氛围。以远远低于最低运行成本的投标价中标该项目第四包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长期护理业务的服务质量,满足不了长期护理的服务需求,这大大影响了政府这一惠民工程的推动进程,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信誉度。而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在该项目第四包的评标过程中,平安养老公司的报价是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而且其报价已经明显低于最低运行成本,而评标委员会并没有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是以其明显低于运行成本的报价取得了满分10分的价格分而中标该项目,这一程序明显和相关规定相违背。不论程序还是事实,平安养老公司以明显低于最低运行成本的报价中标是不合理、不合法、不符程序的,因此投诉人有理由请求贵单位确认第四包中标无效。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资信证明认定无效和《关于质疑的回复》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与招标文件及客观事实不符,请求贵单位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请求责令被投诉人暂停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请求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请求确认第四包中标结果无效,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被投诉人1上饶市医疗保障局称:一、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的组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审查投标人的资格交给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为提高审查准确率和效率、实现相互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合组成了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专业审查,审查小组中安排了江西省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二)当天资格审查结果。该项目共11个投标人,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共三个投标人资格审查未通过,并由投标单位授权人进行签字确认。(三)资格审查内容:资格审查小组按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三个层次的审查。第一个层面 基本信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了投标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支公司,审查了投标人及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如下内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生产或者经营业务的许可证;财务状况报告;纳税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健康保险业务)。第二个层面 信用信息情况。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不良记录。第三个层面有无关联企业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禁止参加投标的关联企业或是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服务供应商的情况。1、是否有禁止参与的关联投标人。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是否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服务供应商。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和“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中规定的“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四)投诉人及投诉所涉及其他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汇总。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未提供经授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未提供授权总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3、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认定是否为关联投标人须审查内容有三项:1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2是否存在直接控股;3是否存在管理关系。1、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审查。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中有明确的单位负责人记载。 2、对“有直接控股关系”的审查。审查两个以上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投标人的对外投资图和法人股东名单中查找证据。投标人股东相互混同,不一定就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只有某投标人(企业、公司等组织)作为其他投标人的股东,且投资额足以控制其他投标人的,才是直接控股关系。3、对“存在管理关系”的审查。审查不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投标人的对外投资图、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相关介绍材料或者投标人的网站信息中查找到,两家公司彼此之间并未互相参股,控股股东相同并不足以推导出涉案项目招投标时两家公司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该条佐证资料: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附件1)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附件2)关于投标资质的说明材料;人保财产上饶市公司(附件3)及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授权人(附件4)对资质材料的说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附件5)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附件6)两公司资料;关于质疑函的回复(附件10)。二、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合同包)情况。受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委托,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2019年10月28日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1#至6#)进行了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已于2019年11月7日进行挂网公示。多家投标人对4#合同包中标人报价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竞争”。2019年11月11日,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认为,4#合同包的报价质疑情况评标委员会未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标书要求进行审慎审查、充分查证,未尽职尽责;4#合同包中标结果应依法依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 10月28日及29日,两个投标人(人保财产上饶市公司、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向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及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对另一投标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该包报价0.6086%的质疑,因材料不齐通知需补正质疑材料。10月30日,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向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4#合同包中标候选人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中标报价为0.6086%。11月1日,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及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在收齐质疑材料后函告受质疑单位(平安养老江西分公司)应于2019年11月4日12时前上交报价说明及详细测算表。11月4日,我局委托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再次评审,评审主要针对4#合同包和6#合同包,评审过程中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标书内容理解存在歧义,经多次沟通后,评标委员会不顾我局的强烈反对,仍坚持认定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提供的材料为合理报价,最后评标结果为平安养老作为4#合同包的中标公司。经与我局聘请律师商议后,一致认为评审程序和结果均不符合要求:(一)招标程序上:1.评标委员会未经采购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即采购中心)充分沟通,就认为平安养老提供了报价说明就简单认定为报价合理;2.评标现场共与评委打了5次电话,评委接了3次电话,2次未接。最后一次,我局强烈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评委先是不接受书面材料,后经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协调向评标委员会递交了材料,而评委们未对材料予以回应就结束了评标程序;3.在与评委电话沟通中,评委强调报价是系统生成的,不在他们的评审范围。(二)、在报价说明材料上:评委认为平安养老的0.6086%是合理报价,主要理由是公司提供了其总部的批复文件;而我局认为该公司所提供的材料恰恰证明其报价严重曲解了招标文件的原意,主要如下:1.严重偏离其余报价。本次招标评审,共计11家公司参与投标,除3家资格审查未通过外,其余8家公司分别对本项目的六个合同包进行了报价。据现场报价开标显示,含平安养老在内共计48个报价(每个包均为8家公司报价,附件8),其余47个报价均在1%以上,仅仅4#合同包投标人的平安养老对此包报价为0.6086%,比其余包的最低报价偏离达66.7%以上;与平安养老其余5个报价的最低报价偏离达100%以上(其公司次低报价为1.2253%)。2.严重偏离采购方所指的运行成本内涵和外延。在招标文件第32页中指出“ ‘运行成本’是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包括且不限于所需的人力资源配置、车辆、各种办公设备、宣传培训、日常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意指完成本项目本身所需要的最低直接成本(项目开支),而非其他来源收入。平安养老在递交的说明材料(附件7)中对上述成本作了测算,4#合同包需要1533759.2元,折算后运行成本占比为1.406%,如果按此进行价格报价属于合理范围;3.违反了专项基金管理规定。平安养老江西省分公司在材料(附件7)中提供的说明为“广信区专项扶贫基金”, 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分公司的批复,依据是平安集团与江西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推进“三村工程(即村官工程、村医工程、村教工程)”扶贫战略合作协议》,与长期护理保险项目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无关联性,按照扶贫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使用规定,不能用于车辆、人力、办公设备等开支,即该笔钱不会被允许到投标人所述的运行成本。(三)低价中标无法保证中标单位能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并会危害群众利益;且给后续招标项目带来无序甚至恶意竞争的直接影响,最终会危及上饶作为全国长护试点城市的任务完成。1.难以保证中标后的合同履约。0.6086%的中标价折合人民币66.3万元,按照4#合同包的人员配置为25人,即每人每年的工资为2.65万元,远低于2018年度江西省企业在岗职工4.37万元的平均工资。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项目是一个专业性和持续性极强的民生保障项目,对项目服务队伍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稳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此低的工资根本不能请到大专以上且学医的经办管理人员。且这部分费用还不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护、办公设备、宣传培训、纳税社保、日常差旅、水电等最基本开支。2.为后续招标带来恶劣影响。因本长护项目在评审中出现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和重新评审中出现评标原件难以满足现场评审等原因,部分合同包需重新招标,之后在2019年底,我局还将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新一轮的招标采购,势必给后续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开了恶意竞争的先河。
被投诉人2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称:一、在资格审查阶段取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资格。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是法人的,提供开标前二个年度内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在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在开标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附基本户开户证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来投标,需提供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且总公司也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上述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作为投标人,须提供其自身的财务状况报告材料,又因其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须提供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材料。而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其总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在资格审查阶段取消其资格。二、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提出的质疑答复情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提出质疑,因质疑函材料不齐,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递交补正材料。2019年11月5日,采购人及我中心作出质疑回复。在质疑回复中明确说明了“资信证明”对其资格审查的影响,且因该公司针对资格的质疑应该在报名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但采购人及我中心均未在此期间收到该公司针对招标文件该条款的质疑,故认定该公司此条质疑不成立。三、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第四包(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中标人低价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019年10月28日,评标委员会在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评审过程中,没有提出要求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针对其报价提供书面说明。最终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位于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第一位。2019年10月30日,我中心向采购人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2019年11月1日,采购人向我中心回复:“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该项目价格分报价(0.6086%),目前已被其他投标人书面质疑,质疑其报价存在‘低于成本价竞争’。我单位认为该质疑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待我单位出具质疑回复后,再确认本项目结果”。2019年11月4日,采购人委托我中心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再次评审,针对质疑报价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已书面认定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合理报价。评标结果未发生改变。2019年11月7日,我中心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对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4#)中标结果挂网公示,中标单位为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相关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称:一、关于资格审查的相关问题。长护险为政府民生工程,我司高度重视,全程积极参与。被投诉人所有程序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更无法律依据。(一)投诉人在投标现场未遵循“完全响应原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文件材料而被被投诉人取消了投标资格。该审定结果事实清楚,投诉人已于现场签字确认,程序合规、结果合法。若投诉人对资格审查标准的合理性存疑,应在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现投诉人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再次提出投诉,更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二)本次投标人共11家,各投标人均为法人公司下辖分支机构,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要求一致。投诉人因自身工作失误而被取消投标资格,该不利后果理应由投诉人承担。现投诉人因自身工作失误而请求贵局“责令被投诉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无任何法律依据。(三)投诉人因自身工作失误失去投标资格后转而质疑、投诉,存在影响长护民生工程正常开展之嫌,搅局意图明显。二、关于我司报价的相关问题。(一)上饶长护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前述法规及招标文件并未对“报价低于成本竞争”进行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主张不成立。1. 投诉人引用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而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认定我司报价不合理、不合法、不符程序的法律依据不成立。因为上饶长护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的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 投诉人在《投诉函》中声称“…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已构成不顾成本的恶性竞争…已然形成不顾成本、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运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此类臆断毫无法律依据,纯属投诉人主观行为。该行为存在严重诋毁我司商业信誉之嫌,我司保留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二)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在招标实操程序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我司“做出报价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1. 我司报价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示并通过了评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的评审。2. 评标结束后因有投标人质疑我司报价存在“低于成本价竞争”,我司于2019年11月4日应被投诉人要求再次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3. 被投诉人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再次召集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对我司报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复评。4. 2019年11月7日被投诉人发布了我司中标结果公告。2019年11月11日,我司收到了《成交通知书》正式文本。以上客观事实证明被投诉人开展的招标工作,过程严谨、程序合法、公平公正。现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为由,请求贵局“确认第四包中标结果无效,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诉求与上述客观事实不符,更无任何法律依据。(三)本项目招标文件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公开挂网,内容与流程合法合规。其报价分项设置为10分,我司理解其目的为: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考查投标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司投标文件中服务质量和报价均通过了评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的初评和复评,我司报价合法合规、科学合理。
本机关查明:2019年9月27日,上饶市医疗保障局上饶市长期护理保险承保及业务经办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9-082#)(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10月28日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因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有低价中标、资格审查适用标准不一等情况,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19年11月4日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再次评审,维持原评标结果。针对2019年11月5日,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质疑回复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因对《质疑回复函》不满,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因资信证明被取消投标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2、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是法人的,提供开标前二个年度内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在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在开标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附基本户开户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投诉人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自身资信证明,该项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低于成本投标问题。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成本价的定义应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投诉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报价低于其自身成本价,且评标委员会经两次评议均对该报价作出合理认定,认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报价不存在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上饶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