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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都财购【2019】4号
都昌县农业农村局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都昌县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LH2019-DC-GK003-1)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安徽省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习友路3366号
法定代表人: 陈信平
被授权人:同洋凯 电话:1334909****
被投诉人1:都昌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367号
联系人:占先生 电话:1397020****
被投诉人2: 江西联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中国人寿大楼 4 楼西
联系人:小曹 电话:0792-5230505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因对江西联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代理都昌县农业农村局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都昌县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LH2019-DC-GK003-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19年11月18日向我机关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 1:《评标标准》基础分第一条:所投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设备必须满足“全国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要求,并能正常运行;
事实依据:但据我司了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归属于农业农村部,只有农业农村部和平台的开发商(北京金禾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该平台账号的相关权限。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在商业领域,更何况是用在竞争激烈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上,而且据调查农业农村部未授权任何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该平台及其相关账号,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演示相关信息需出具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同时平台演示分数占比太高(22分),不利于招投标的公平性。况且投标的其余三家公司演示都是同一个账户密码,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所投相关产品的品牌是同一家供应商,故而应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相应本次招标的就只有2家,应该按照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设备制造商在农业害虫监测系统领 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设备制造商具有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预警数字化网络平台软件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仅为佳多公司独有。
事实依据: 质疑回复函写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司始终质疑的是中标公司(江西卓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为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的厂家是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 3:“加分项中的安装好的案例及安装现场图片,安装案例每提供病虫采集数据1份得2分,我司提供了2份,应得4分”
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函所说:“没有提供相关电子文件”。但我司投标文件可查询是否有案例和相关数据照片。
投诉事项 4:“业绩中提供了一份同类项目的业绩,应得1.5分”
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函所说:“提交的业绩材料未按评分标准规定提供相应的原件”。但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都是原件扫描件,并携带合同原件。评标专家在未找到相关材料的时候,并没有跟我司授权代表沟通就直接扣分处理,这样的方式方法闻所未闻,我司准备投标文件花了许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评标专家这么做是否有些草率。
投诉请求:
1、请求责令被投诉人暂停都昌县农业农村局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都昌县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请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重新确认投诉人为中标人。
三、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经查:
1、投诉事项1反映要求投标人开标现场演示佐证的问题,经本机关与北京金禾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该平台的登录权限受到该公司的限制,并不是向社会公开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事项成立。
2、投诉事项2反映招标文件的问题,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投诉事项不成立。
3、经本机关审查投标文件,投诉事项3、4反映评分过程中投诉人该得分没有得到的问题,经核实事项3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没有上传相应的证据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事项4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上传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次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昌县人民政府或本投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昌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