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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抚州市交通局抚州市火车站至仙盖山(上顿渡至田南)公路路灯采购(第三次)项目(招标编号:FJZZ-JT-2019-06-02)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城人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华
联系电话:1313373****
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
邮编: 344700
被投诉人1: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娇
联系电话:1330794****
联系地址:抚州市临川大道阳光城商铺60号
邮编:344000
被投诉人2:抚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梅正波
联系电话:1594695****
联系地址:抚州市临川大道阳光城商铺60号
邮编:344000
一、基本情况
抚州市交通局抚州市火车站至仙盖山(上顿渡至田南)公路路灯采购(第三次)项目(招标编号:FJZZ-JT-2019-06-0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预算为436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本项目于2019年11月4日公告采购文件,于2019年11月12日谈判。
投诉人于2019年11月13日对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具体投诉事项概述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未核对现场实际情况,草率做出回复。
事实依据: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家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后才将样品送至评标室给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2.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未按规定核查供应商样品。
事实依据:我司在质疑函中已按理论计算方式告知,入围供应商的产品在目前技术支持下是不可能制造出来。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未做出实际考查,就做出符合采购要求的错误回复。
法律依据:该项质疑投标是基于目前太阳能产品的行业实际情况推论而来,因此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及采购监督部门可向相关行业专家咨询即可知道。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取本项目的现场监控录像,评审专家确实是在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后查看样品。由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没有对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先看样品再最终报价的明确规定,同时本项目评审程序并不影响本次成交结果。
同时,投诉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不成立。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已停止实施。为此,该投诉事项不予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评审专家再次核查供应商提供的《国家半导体发光器件(LED)应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一致认为样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同时,该投诉事项引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是投诉人的理论测算和经验推理,不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不具有证据效力。为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