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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赣财购投诉[2019]4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现代物流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HZX18123-4)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王雪彬
电话:1503835****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4室
被投诉人: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谌炜、杨姗姗
电话:0791-8689937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9号写字楼304-306室
投诉人对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现代物流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HZX18123-4)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1月11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投诉人提出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中供应商其他要求“1)须提供“RF手持终端、电子标签智能拣货台车、智能直道式巷道堆垛机”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其中提出针对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的要求是一个控标、围标的限制性用词,且综合考虑与厂家谈论合作获得该技术参数确认函的“原件”再加上快递“原件”的时间等问题,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这样的要求的。但被投诉人仍旧坚持其设定,不合情不合理。
二、投诉人提出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中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2019年10月25日09:30时(北京时间)。”设置的时间与投诉其他事项要求的证明文件(须提供“RF手持终端、电子标签智能拣货台车、智能直道式巷道堆垛机”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RF手持终端(6.防护等级:IP64或以上(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1.双立柱门式工业级产品;3.堆垛机主要参数:额定载荷为Q=30Kg;须针对智能直道式巷道堆垛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动力辊筒分拣线“须针对动力辊筒分拣线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WCS仓储控制系统“须提供软件测试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联合起来看,综合考虑与厂家谈论合作获得该技术参数确认函的“原件”以及“加盖制造商公章”再加上快递“原件”和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资料的时间,以及对于定制产品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不可实现性等问题,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这样的要求的。是不合理的。
三、投诉人提出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二章谈判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要求5、RF手持终端(6.防护等级:IP64或以上(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其中提出针对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要求是一个控标、围标的限制性用词且综合考虑与厂家谈论合作获得该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再加上快递“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时间等问题,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这样的要求的。但被投诉人仍旧坚持其设定,不合情不合法不合理。
四、投诉人提出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二章谈判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要求11、摘取式电子标签“●四号定位法模拟货物上架;●摘果法播种法捡货策略;●验货;●库存管理EOQ;●物资盘点;以上加注●号的功能须提供现场演示,演示不符合视为无效投标。”但被投诉人仍旧坚持其设定,不合情不合法不合理。
五、投诉人提出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二章谈判项目技术要-技术参数要求17、智能直道式巷道堆垛机“1.双立柱门式工业级产品;3.堆垛机主要参数:额定载荷为Q=30Kg;须针对智能直道式巷道堆垛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但被投诉人仍旧坚持其设定,不合情不合法不合理。
六、投诉人提出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二章谈判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要求22、动力辊筒分拣线“须针对动力辊筒分拣线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但被投诉人仍旧坚持其设定,不合情不合法不合理。
七、投诉人提出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二章谈判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要求28、WCS仓储控制系统“须提供软件测试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但被投诉人仍旧坚持其设定,不合情不合法不合理。
八、投诉人提出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二章谈判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要求28、WCS仓储控制系统“二、移动教学及控制模块●用户设置; ●即时通讯;●学习管理;●实验管理;●T+直播;●用户管理;●考勤管理;●直播功能;以上加注●号的功能须提供现场演示,移动端采用安卓或I0S终端APP形式演示,演示不符合视为无效投标。”但被投诉人仍旧坚持其设定,不合情不合法不合理。
被投诉人称:
一、首先,贵公司所质疑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错误,本项目依法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其次,为了确保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设备质量性能优异可靠的,且有非常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的,防止供应商用性能不稳定,售后无可靠保障的设备交付项目,影响后期教学使用,因此要求提供制造商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是完全合理的。所以,此项并未违反任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二、本项目重启挂网时间为10月16日,报名时间为10月18日起至10月22日,开标时间为10月25日,所以,本项目所设置的报名时间及开标时间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所规定时间执行,合法、合规。
三、IP64是为保障产品使用过程抗摔性能的要求,对采购人使用过程很重要,而且该数量多少个与该设备在项目中的重要性无关联,为了确保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该设备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设备质量性能优异可靠的,且有非常完装的售后服务保证的,防止供应商用性能不稳定,售后无可靠保障的设备交付项目,影响后期教学使用,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证明文件”并无不妥,且合理、合法。
四、技术参数中的“四号定位法模拟货物上架、摘果法播种法捡货策略等知识点教学工具”是摘取是电子标签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为了确保本项投标设备满足实训教学设备,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演示是合理、合法的。
五、由于“智能直道式巷道堆垛机”是本项目的核心设备,为了确保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设备质量性能优异可靠的,且有非常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的,防止供应商用性能不稳定,售后无可靠保障的设备交付项目,影响后期教学使用,因此要求提供该核心设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是合理合法的。
关于该参数中“工业级产品”要求是对设备生产制造工艺的要求,与产品设备的额定负载大小无关,为了确保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是优质的,因此合理提出该要求。
六、由于“动力辊筒分拣线”是本项目的核心设备,为了确保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设备质量性能优异可靠的,且有非常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的,防止供应商用性能不稳定,售后无可靠保障的设备交付项目,影响后期教学使用,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完全合理合法。
七、由于“WCS仓储控制系统”是本项目的核心设备的控制软件,为了确保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该控制系统性能稳定可靠,能与相关核心设备及仓储管理软件系统实现集成无缝对接,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提供该产品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测试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合理合法。
八、本项中的“移动教学及控制模块"部分,是基于实训教学中教师便于教学管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快速找到对应的学习资源资料及及时反馈相关问题,对整个实训教学有重要意义,因此该软件功能模块的是实训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要求演示该模块功能,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软件是符合项目建设预期规划要求的,所以该项演示与软件存在必要的关联性,井无不合理。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2、3在短时间内要求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不合理的问题。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其所投产品满足谈判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佐证材料,不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符合项目本身的实际需要。本项目设置的公告时间、发售谈判文件时间及开标时间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被投诉人将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证明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佐证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5、6、7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软件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不合理的问题。本项目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和软件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其所投产品满足谈判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佐证材料,该设定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密切相关,是对投标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真实佐证,充分体现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软件测试报告均具有权威性且并没有指定某一具体检测机构,不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的规定,被投诉人将检测报告及软件测试报告作为佐证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4、8要求加注●号的功能须提供现场演示不合理的问题。本项目针对摘取式电子标签及WCS仓储控制系统技术参数要求软件功能现场演示的设置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而制定,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的规定,被投诉人将软件功能现场演示作为佐证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9日
抄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