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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渝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苏州踏蒲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凯旋3栋苏州踏蒲安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
联系人:罗勇兴
电话: 1391387****
被投诉人:新余市渝水第七小学
联系人:蔡先生
电话:1990790****
被投诉人:新余市渝水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刘江洪
电话:1300628****
投诉人因对新余市渝水第七小学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YS2019-NO-19)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存在质疑,遂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 ,被投诉人为此作出回复,后投诉人对该回复存有异议,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当日受理。投诉人称:投诉事项一:所投品牌制造商多联机变频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且与主机为同一品牌产品的,得 4 分,所投品牌制造商多联机变频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与主机为非同一品牌产品的,得 2分。评审依据:凭压缩机 CQC 认证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计分。事实依据:只要采购的产品是能够让正常运用的就是兼容的,实用的。以同一品牌产品所得分值高于非同一品牌是限制投标人品牌自主选择性,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二: 所投品牌多联机室内机线控器合格通过潮态实验、高温高湿实验及防水实验且通过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认证的。每合格通过一项实验且通过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认证的得1分,最高得3分。评审依据:凭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认证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计分。事实依据:此项加分项在技术基本参数中没有体现技术参数要求,加分项的内容应该优于技术基本参数技术的要求,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优于基础技术参数要求或是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存在的关联性,且检测报告中并没有实质性的检测项目技术参数,用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与法律法规不符,已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投诉事项三: 投标品牌制造商设有售后服务机构能提供专业便捷的售后服务,该机构的售后服务人员有高级暖通空调工程师的得 4 分,有中级暖通空调工程师的得 2 分,普通空调维修工的得1分,无售后服务不得分。评审依据:凭制造商与售后服务机构的协议书原件、该售后服务人员的暖通空调工程师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售后服务机构为其缴纳社保凭证的复印件计分。(缴纳社保时间为开标前六个月)。事实依据:售后服务应由中标商提供,制造商和采购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是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设置制造商要与售后服务机构的协议书,售后服务人员,与事实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并请专家对投诉内容进行了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投诉事项第(一)项中所投诉的评分项,经专家论证,所投品牌制造商多联机变频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且与主机为同一品牌,能体现制造商的自主研发能力、技术水平,且能保证更好的兼容性,使采购人采购到更加优质的产品,不具有排他性。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投诉事项第(二)项中所投诉的评分项,经专家论证,所投品牌多联机室内机线控器合格通过潮态实验、高温高湿实验及防水实验且通过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认证,足能够体现该产品的优质性,并且也与采购人采购实际需求相适应。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投诉事项第(三)项中所投诉的评分项,经专家论证,投标产品由制造商生产,其产品质量与制造商实力息息相关,售后服务机构经产品制造商认定,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资质证书,更能确保用户获得更高质量的的售后技术服务,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或新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