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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樟财购诉字〔2019〕4号
樟树市财政局关于樟树第三中学教学
一体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昌弘正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建材市场3栋
邮编:330000
法定代表人:龚志红 联系电话:1897083****
授权代表:刘军 联系电话:1557037****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建材市场3栋
邮编:330000
被投诉人:江西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77号建行综合办公楼七楼
邮编:331200
联系人: 刘予欢 联系电话:1517050****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樟树第三中学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第三次)
采购项目编号:正和-ZS2019-020-02
采购人名称:江西省樟树第三中学
代理机构名称:江西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樟树第三中学教学一体机采购项
(正和-ZS2019-020-02)质疑的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22日向樟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三、审查情况
本机关收到投诉后,分别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并查阅相关招标资料(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江西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质疑函作出了回复,暂停了本项目采购活动。招标文件中存在排他性不合理内容。
四、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財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修改完善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删除招标文件中有关不合理的内容,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樟树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樟树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