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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东财购投诉【2019】5号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关于东乡区教育局城域网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FZ2019150086)
投诉处理决定书
紫光云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紫光云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峰
联系电话: 1894221****
地址:抚州市迎宾大道566号荣公馆小区
被投诉人1:抚州市东乡区教育局
联系人:冯先生
电话:1375595****
地址: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东路266号教育大厦
被投诉人2: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代理人)
联系人:黄葵
联系电话:0794-8335930
地址:抚州市玉茗大道1036号(翰城国际)9栋1单元1701室
投诉人对江西机电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东乡区教育局城域网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FZ2019150086)的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1月2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的答复九、答复十一(见附件正文)。
事实依据:查询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历史数据,该参数有被质疑后变更的公告。链接为:http://ncztb.nc.gov.cn/nczbw/ZtbInfo/ZBGGDetaiL.aspx?InfoID=1cc55cde-4c44-45d0-877e-5e2d3b81d92f&CategoryNum=00200400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的答复十三(见附件正文)。
事实依据:参阅附件-赣教发【2018】4号文(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城域网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的答复十(见附件正文)。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89页的项目预算分配“网络设备预算297万元,链路运营预算176.5万元,校园网改造预算176.5万元”,按照这种预算分配,加分项中必须体现链路运营和校园网改造的加分。而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只有网络设备的加分,明显存在“以小控大、以少控多”。
2、技术评分中的负载均衡、上网行为管理、一类学校融合网关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量身定制。见附件-迪普公司出具的泰尔实验室检测报告和截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投诉请求:1、合理解释投诉事项1中的参数,为何同一代理给出的结果截然不同。
2、投诉事项2中,依据赣教发【2018】4号文,如果代理机构认为该指导性文件可以按照东乡教育城域网实际情况而修改,请给出证据。
3、综合上述两点,要求停止该项目招标,组织政府采购专家对招标方案评审,修改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称:
投诉情况说明1:根据紫光云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中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请参阅附件-质疑函”,投诉书中“三、质疑基本情况”与实际事实不符,该公司质疑函为2019年11月14日寄出,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详见顺丰运单截图。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对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

投诉情况说明2:关于投诉事项1,一、三类学校交换机(教学点)、三类学校交换机(教学点)设备参数“14、支持Ipv4 FIB表项≥4K”参数要求仅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能满足,通过查阅相关厂商技术参数表进行比对,迪普LSW5662系列交换机和锐捷RG-N18000系列交换机均能满足以上参数要求,此参数不存在唯一性。(详见专家认证意见及相关厂商技术参数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指导案例4号》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同时满足下述要求,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1.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2.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3.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4.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信息安全体系认证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所投核心交换机满足信息安全体系认证,达到CC EAL3+级别以上,可用来评估信息系统、信息产品的安全性。可有效保护信息资源,保护信息化进程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且满足该认证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核心网络设备作为整网的重中之重,对技术和性能要求较高,从整体实施能力和维护角度需要专业技术的认可。(详见财政部《指导案例4号》)http://www.mof.gov.cn/gp/xxgkml/gks/201711/t20171128_2761668.html)
投诉情况说明3: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城域网核心交换机技术参数“千兆光口只要求大于8个,没有实配千兆电口。”与省厅指导文件不符。
根据赣教发[2018]4号文件中“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应用本指南科学推进城域网建设”和附件“教育城域网主要设备建议”,文件中指出“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设备建议”并没有要求按照文件执行。且采购人咨询过省市电教馆,得到答复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制定相关参数,多数核心交换机是采用光口”。该参数也经过省教育城域网技术专家组评审认定,没有对核心交换机接口提出异议。(详见评审报告)
投诉情况说明4: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55分中产品加分共35分,该评分标准的分数设置不合理。”
本项目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评分权值设定,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且在事实依据2中提出负载均衡、上网行为管理、一类学校融合网关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量身定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所提供材料中并未证明仅有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情况说明5:关于投诉请求1,解释投诉事项1中的参数,为何同一招标代理给出的结果截然不同?
投诉人称查询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历史数据,该参数有被质疑后的变更公告。请给出该项目的有被质疑过的证明材料。且询问过该项目经理,得到明确答复,该项目没有被质疑,发变更公告是应采购人要求。
关于投诉请求2,投诉事项2中,依据赣教发[2018]4号文,如果代理机构认为该指导文件可以依照东乡教育城域网实际情况而修改,请给出证据。
根据赣教发[2018]4号文件中“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应用本指南科学推进城域网建设”和附件“教育城域网主要设备建议”,文件中指出“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设备建议”并没有要求按照文件执行。且和采购人咨询过省市电教馆,得到答复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制定相关参数,多数核心交换机是采用光口”。该参数也经过省教育城域网技术专家组评审认定,没有对核心交换机接口提出异议。
经调查:
一、本机关通过向采购单位了解、查阅相关资料、组织相关专业政府采购专家论证,该项目中,一、三类学校交换机(教学点)、三类学校交换机(教学点)设备参数“14、支持Ipv4 FIB表项≥4K”参数要求,完全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全国不止一家厂商能满足,该参数不存在唯一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经本机关向采购单位了解、查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城域网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赣教发【2018】4号)、审查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城域网核心交换机技术参数“千兆光口只要求大于8个,没有实配千兆电口。”符合赣教发【2018】4号文件精神,该参数经过江西省教育城域网技术专家组评审认定,也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本机关向采购单位了解、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55分中产品加分共35分”,该设置和采购需求密切关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 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