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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关于赣州蓉江新区516双创产业园3#楼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DGR2019-RJXQ-G010)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昌中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辉
电话:1387094****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州路四季花园小区
被投诉人: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冬
电话:0797-8160099
地址:赣州市赞贤路黄金时代小区9-115号三楼(市政府信访办斜对面)
投诉人南昌中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赣州蓉江新区516双创产业园3#楼空调采购(项目编号:JDGR2019-RJXQ-G010)的投诉答复不满,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
招标人对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全部不予修改。
投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原招标文件第25-26页关于基本参数要求及技术评分都存在严重偏向性的投诉;
投诉事项2:
对原招标文件第18-19页关于空调技术加分项目三、多联机技术参数、功能优越性的投诉;
投诉事项3:
对原招标文件第18-19页关于空调技术加分项目五、业绩加分的投诉;
投诉事项4:
对原招标文件第18-19页关于空调技术加分项目六、安装的投诉;
投诉事项5:
对原招标文件第18-19页关于空调技术加分项目七、证书的投诉。
以上详见附件
二、被投诉人答辩
投诉事项答复一:
投诉人仅提供了少部分空调品牌中的少部分机型做参考比较,不具有普遍性,无法证明国内其他品牌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基本技术参数要求及评分项要求,更不能以此推断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基本要求及评分项存在严重倾向性;
综合以上情况,贵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答复二:
电器防腐蚀认证、自清洁功能、宽电压启动功能等本项所设置的加分项,是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一些比较实用的功能优越性的加分,要求出具国家级检测单位的认证是佐证产品具有优越性的有效证明材料,相关证书都系证明所投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是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质量和功能要求,该加分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贵公司认为是格力品牌的专属功能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答复四: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综合评分法中关于评审因素设定的有关规定可知,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招标需求,不仅仅只购买相应货物,同时包含了与货物相关的安装服务,空调、多联机、电缆等货物的安装服务涉及机电类安装且涉及施工安全,因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安装服务的履约能力、技术能力、服务能力等综合能力进行比较,设置相应的分值,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安装类评分分值的设定,每一项分值设定的意义都是基于项目需要而定,某几个品牌的厂家没有此类资质,不代表本项目不需要考核该指标;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众多,更不存在为某个特定供应商设置加分条件;综合以上情况,贵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答复六:
1、投诉函所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截至日前财政部、江西省财政厅、赣州市财政局均未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本项目的评分设置中并没有设置“指定特定的专利”作为加分标准,设置的是以获得国家专利(不限专利类型)的数量多少作为衡量供应商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优劣的因素之一。供应商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优劣定会影响其生产产品质量的相对好坏。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经调查:
(一)经查阅咨询供应商及其他咨询机构,投诉事项1:原招标文件第25-26页关于基本参数要求及技术评分都存在严重偏向性,“严重偏向性此参数海尔参与投标不响应,且加分项的设定就是为格力空调品牌量身打造,将主要竞争对手美的空调及海尔空调品牌排除在外,完全是偏向格力品牌,格力为满分,......为格力高价中标创造条件,其他品牌参与此项目的意义何在,除格力外的其他品牌不可能中标。建议修改参数及加分项设定,让政府采购能够公平公正。”的情况属实,且当面质证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无法有效证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基本参数要求及技术评分具有普遍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2:对原招标文件第18-19页关于空调技术加分项目;“以某些品牌产品的功能且提供相应的证书作为加分项......这种牵强的加分项目都认为是有理有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3:对原招标文件第18-19页关于空调技术加分项目五,“业绩加分,通过设定某区域的特定业绩作为中标的条件,就是严重歧视其他潜在没有相应业绩的投标人行为”,该条款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对原招标文件第18-19 页关于空调技术加分项目六,“通过提高资质等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完全是歧视中小企业,歧视潜在投标商”,该条款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5:对原招标文件第18-19 页关于空调技术加分项目七,“通过设定投标奖项、证书等唯一性证件, 排除潜在投标投标人,歧视中小企业及限制中小品牌参与项目投标”,该条款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意见
根据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对本次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南昌中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涉投诉事项3、4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投诉人南昌中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涉投诉事项1、2、5项,合法合规,事实清楚,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蓉江新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2日
抄送: 赣州蓉江新区蓉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抄报: 九鼎赣饶中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