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9-12-05]
崇仁县财政局
关于对江西省洋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洋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省洋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端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99708982N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东路17号
因你公司在2019年新农村建设点和贫困户改厕户用化粪池采购项目(采购编号:FZDD-CA-2019-83)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9年新农村建设点和贫困户改厕户用化粪池采购项目(采购编号:FZDD-CA-2019-83)于2019年11月7日在崇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11月9日代理机构收到有关供应商对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存在虚假应标的质疑函。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省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省级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证书均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2019年11月20日,我局组织了现场问询,你公司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406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上缴本级国库(用户名:崇仁县财政局,账号:1511204509026400118,开户行:工行崇仁支行,注明:政府采购违法处罚款。),并将缴款证明报送县采购办。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崇仁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仁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4日
|
抄送:崇仁县农业农村局,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
|
崇仁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印发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