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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临财购[2019]25号
关于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临川区保育院窗帘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HX-2019-X021) 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愚人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赣州愚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件女
电话:1597079****
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森铁处3栋303室
邮编:341000
被投诉人1: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璇
电话:1387948****
地址:抚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局宿舍1栋201室
邮编:344100
被投诉人2:抚州市临川区第一保育院
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1593298****
邮编:344100
投诉人对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关于抚州市临川区保育院窗帘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HX-2019-X02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1月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布料一与布料二同为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布料品类,但是二者的技术参数要求相差极大,侧重对布料一的技术要求,存在通过布料一的技术参数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布料二的技术参数要求未体现国家强制性标准,却将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技术参数指标用作检测要求,均具有倾向性;布料二的技术参数要求3“负离子发生量”规定为485 个/cm3的固定值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电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提出明确要求。
3、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关于质疑时间不在有效期间的答复不满。
被投诉人称:
于2019年11月8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为:
1、布料一用于办公室,布料二用于教室和寝室,布料一、二的技术参数不同,是因为其使用场所不同,用途也不同,故不存在通过布料一的技术参数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2、询价通知书P20备注“以上是采购最低需求”,故不存在以负离子的固定值实行差别对待其他供应商;
3、询价通知书P21“货物要求”明确规定:“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故未违反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4、电机在本项目中为配件,询价通知书P21“货物要求”明确规定:“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故不能将电机标准作为资格条件。
因此文件要求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经调查:
本机关经查阅采购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采购文件注明了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以及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为采购最低需求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可提供满足或优于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投标,同时布料一、二的使用地点不同,材质、参数也有所不同。电机在本次窗帘采购项目中属配件,非核心产品。因此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对于答复中关于你公司质疑时间不在有效期间的内容,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综上,根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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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