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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赣财购投诉[2019]4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电动遮阳帘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9040432)投诉处理决定
南昌臻品布艺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臻品布艺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唐林
电话:152791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27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祁先生
电话:0791-8869263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电动遮阳帘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904043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1月11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预中标单位天津市赛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网上截屏的“小微证明”材料(未提供当地主管机关的红公章小微证明)。且通过网站查询得知预中标单位天津市赛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技术推广服务业,不属于生产制造业,其小微无效。
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电动遮阳帘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其采购要求报价物品为:电动遮阳帘2000㎡报价,专家评定应该为:“是否为遮阳帘制造厂家,是否有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来评定小微企业优惠”,而不是电机单个产品就全盘否定小微,这是不合理的,而且标书要求的分项报价表中也不只是只有一个电机,主要物品为:百叶叶片、电机、电机头支架、安装码、传动箱、齿条臂、支架、传动杆、传动条、支架、控制柜、预埋件、无线遥控器、光感控制器、其他辅材(含线缆等)
被投诉人称:
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在项目评审环节,由于本项目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进入商务和技术评审环节的各投标人所投电机均不是本企业生产制造的货物,虽然部分投标人提供了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但在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所投电机制造商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参加投标的规定:8.1.1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中型企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上述投标人均不予享受评审价格给予6%的扣除政策。
通过调取该项目评审报告,其中一家投标人因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未进入到评标环节。你单位提供的电机样品由于没有电机铭牌,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技术评分基本项评审依据:“电机和叶片提供样品佐证技术参数,电机样品以电机铭牌标注的额定扭矩、额定转速、额定电压、最大行程,连续工作时间,防护等级达到招标文件上电机技术要求为佐证。”的要求,论定你单位所投电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基本项技术参数要求,投标无效。经核实,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技术和商务评分未见误差。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最终以价格、技术、商务总得分高低依次进行排序确定预中标人。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函所称“重新按照小微证明的有效性,重新计算分数”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预中标单位天津市赛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生产制造业,其小微无效。经调阅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满足评审价格扣除政策,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认为本项目采购要求报价物品为:电动遮阳帘2000㎡报价,电机单个产品就全盘否定小微,这是不合理的。经了解,本项目提供了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所投电动遮阳帘中的电机及其他外购配件均不是本企业生产制造的货物,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所投电机及其他外购配件制造商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6日
抄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