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溪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应急物资装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9-11-19]
关于“资溪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应急物资装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资财字[2019]71号
投诉人:江西利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子跃
授权代表:李佳栟
联系电话:181708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5#办公楼写字楼2501室
被投诉人1:资溪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张一帆
电话:1375596****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52号
被投诉人2:抚州市仁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玲
电话: 1387047****
地址:抚州市凤凰香域中央5栋14楼1301A室
投诉人对抚州市仁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资溪县应急管理局 “资溪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应急物资装备采购”(招标编号:FZRX-2019-056)的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1月1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招标公司收到我单位质疑后应当澄清或者修改开标时间;因为我公司有投诉的权力,而招标公司并未修改开标时间,还在原时间开标,希望招标公司能顺延开标时间。
投诉事项二:将非国家强制性检测报告定为实质性要求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删除。
投诉请求:为了维护我公司及国家利益,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家招投标法规,防止不法人员损害国家利益中饱私襄、严查。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我单位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江西利达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溪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编号:FZRX-2019-056)的质疑函》,经认真审核后2019年11月15日做出质疑回复函,本次质疑无效。本项目对谈判文件没有任何澄清或者修改,因此不存在变更开标时间。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次采购比较特殊,属救援应急装备,质量要求比较高,要求提供检验报告为了佐证投标产品是否达到技术参数要求,能够响应采购需求。据查询资料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CNAS”标识表明质检中心的检测能力和设备能力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MA(资质认定):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它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验报告更具有真实性、权威性。市场中很多的企业对本公司生产产品选择此类检测机构做出质量检测,故本次采购不存在投诉单位所说的对潜在供应商的排斥性和不合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经调查:
一、该项目为资溪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装备,采购具有高要求严标准的特点。
二、关于投诉事项目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江西利达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溪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编号:FZRX-2019-056)的质疑函》, 2019年11月15日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质疑回复函。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无任何澄清或者修改,不存在变更开标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二:该设定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密切相关,是对投标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真实佐证,充分体现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均具有权威性且并没有指定某一具体检测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复。
????????????????????????????? 资溪县财政局
????????????????????????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