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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赣财购投诉[2019]45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师范学院外语学院语言实验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9-07-1110)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中译天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中译天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谈坚
电话:1380354****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888号秀泊经典住宅区28号楼一单元1102室
被投诉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珍珍
电话:8819489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院10楼
投诉人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师范学院外语学院语言实验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9-07-111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21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采购活动结束后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我方认为发现“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不满足要求”的过程明显违规。于2019年8月21日星期三,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没有公示的前提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召集组织了第二次重新评审活动,五家投标供应商均没有通知到场。违规重新评审的结果是:否定了2019年8月16日评审小组专家的评审结果,2019年8月23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公告。
被投诉人称:
本项目于2019年8月16日下午磋商正常结束,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供应商中,按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2019年8月16日当天没有发布公告,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终止公告是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
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发现推荐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完全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着行办法》,终止该项目采购活动,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向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了书面报告,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了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整个采购程序是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不存在招标代理机构人为干预成交结果的现象。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认为发现“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不满足要求”的过程明显违规。经了解,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技术标准及要求-学生云终端:“......,内嵌安卓系统,系统在服务器出现故障或未开机的情况下,自动切换到安卓系统”,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供应商江西中译天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磋商响应文件中学生云终端内嵌微软系统,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购人决定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书面向省财政厅进行了报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5日
抄送:南昌师范学院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