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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饶财购〔2019〕36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人民医院采购城北
院区消毒供应中心配套医疗设备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1493-196107102059)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 。
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号*幢*,法定代表人:刘熹 。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
投诉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对上饶市人民医院采购城北院区消毒供应中心配套医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 10月10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 1:脉动真空灭菌器(5 台)10 记录方式:根据需要可通过打印机打印;打印机为热敏打印机,原装进口机芯,多道记录,记录灭菌参数,记录清晰,使用寿命长,并根据需要随时打印参数。
事实依据:我司质疑内容为本次招标为国内招标,要求产品产地为国产,但是在产品的零配件上要求原装进口产品,并且作为废标项。而回复函中只是表明部分进口不代表产品就是进口产品,并且国内满足三家。 但是并未标明是哪三家,回复内容以偏概全避重就轻,未对我司质疑事项作出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2:二、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3 台)#4标准程序全过程运行时间:标准程序≤28 分钟,完成包括清洗、消毒、上油、 干燥全过程(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佐证)。
事实依据:我司提供新华医疗彩页中明确表示名称为:“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的只有新华医疗,彩页上也明确新华医疗的对应产品时间为28 分钟,两条信息全国都只有新华医疗满足,并且以此作为废标项,指向特定品牌,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而回复函中只是对产品名称做了解释,对于我司提供的证明文件确视而不见。该回复我司无法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投诉事项3:二 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3 台)11控制方式:微电脑控制清洗消毒全过程、预设≥3 个内置程序、并有 25 个以上程序由用户自定义;具有故障自动检测、报警及故障记录;与医院质量管理 追溯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主控制器有扫描枪接口,必须与脉动真空灭菌器,低 温等离子灭菌器等主要设备统一联网,兼容与之有关的联网设备和扩展系统。必须实现与原 XG1.D 脉动真空灭菌器实现远程联网。
事实依据:我司质疑为本次招标产品清洗消毒器,招标要求:“必须实现与原 XG1.D 脉动真空灭菌器实现远程联网。”是否可以理解为原 XG1.D 脉动真空灭菌器厂家对是否可以对接网络有绝对话语权?而且也存在捆绑销售的嫌疑。而 XG1.D 脉动真空灭菌器正是新华医疗生产。以此作为废标项,指向特定品牌,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回复函中回复为全国能可连接的软件很多,且对此要求并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试问回复内容是否能解释我司质疑内容?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答非所问,对于我司质疑糊弄了事。该回复我方无法接受。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投诉事项4:五、真空干燥柜(1 台) 2.4门锁装置:电动锁,自动检测门关位,安全方便,避免手动操作引起的误操作。
事实依据:我司质疑事项为查阅新华医疗真空干燥柜公开发行宣传彩页,本次招标参数要求与新华医疗彩页宣传彩页上对应产品特定一字不差,本次招标参数制定指向特定品牌,而且以此作为废标项,明显限制供应商。首先回复函只是对电动锁以及所谓的安全性能做了解释,回复内容卯不对榫,毫无水平。其次对于指向特定品牌的解释为商务条款中“5.所列产品中如有仅指某生产商的,则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满足或优于所要求的技术参数 基础上可自行选择生产商及型号。”,首先我司质疑为技术条款,并非商务条款。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技术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做了明确规定,难道招标公司制定的商务条款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试问招标公司将这样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是否合理、合规、合法?而招标技术要求和新华医疗彩页宣传内容一字不差,还不足以招标要求作为指向特定品牌的证明吗?该回复我方无法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投诉事项5:五、真空干燥柜(1 台)5.2 单个舱体尺寸(mm):320(宽)×220(高)×700(深)mm。
事实依据;我司质疑内容为不同厂家设计的舱体会有区别,只要能满足装载使用,参数可以有些许偏差,而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应该是一个范围值,要求为固定值,明显指向特定厂家。回复内容为该尺寸为现场测量后得出的结果,如果偏差范围超出了设计规范的规范值,会影响到设备的安装要求。首先,我司质疑尺寸为舱体内部尺寸,内部尺寸的大小怎么会影响到安装要求?影响到安装要求难道不应该是外部尺寸吗?其次,回复也提到偏差范围应该超出设计规范的规范值会有影响,那招标技术要求就应该指定合适的偏差范围,而并不是设定一个准确值。最后,所谓的设计规范是何规范?是招标公司根据现场尺寸制定的设计规范吗?回复函中并未提及。该回复我方无法接受。
投诉事项6: 回复时间超时。
事实依据:我司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接收我司质疑函的回执,并与2019年9月26日晚20:25分接受到了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函电子版邮件。具体时间见附件1:回执、邮箱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法律法规,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回复超出了3个工作日,回复超时。而招标文件“37.7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招标代理机构只能就 招标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投标人向其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作出答复。”我司于9月18日向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晚20:25分对我司质疑做出回复,试问2019年9月26日晚20:25哪家潜在投标人还在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故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晚20:25分发给我司的回复函,应该是计算到2019年9月27日。根据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招标文件要求,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回复超出了3个工作日,回复超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重新开展本次招标活动,并对本次招标活动的参数做一次重新论证。参数论证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二、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回复情况
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称:
我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受上饶市人民医院委托就《上饶市人民医院采购城北院区消毒供应中心配套医疗设备项目》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该项目第一次招标公告于2019年8月4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开标后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招标公告于2019年9月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拟定开标日期为2019年09月27日,2019年9月18日16:59时我公司收到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反映质疑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委托协议中质疑处理授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了解,于2019年9月26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详见附件1:质疑答复函)。2019年9月27日该项目正常组织开评标活动,确认上药控股江西上饶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预中标单位,中标结果公告于2019年10月1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现因收到投诉通知,我公司已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现就本次投诉事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投诉事项1:一、脉动真空灭菌器(5 台)10.记录方式:根据需要可通过打印机打印;打印机为热敏打印机,原装进口机芯,多道记录,记录灭菌参数,记录清晰,使用寿命长,并根据需要随时打印参数。回复:本次采购中要求机芯采用进口零配件的目的在于提高记录灭菌参数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要求进口机芯并不代表采购进口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部分进口部件不属于进口产品范畴,且各厂家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进口机芯用于本次投标产品,采购需求制定时我公司已经向四川老肯、山东新华、山东威高、连云港千樱(附件2:千樱脉动真空灭菌器官宣资料)生产厂家进行了咨询,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品牌脉动真空灭菌器产品均能满足以上参数要求,不存在限制供应商行为。故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二、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3 台)。#4标准程序全过程运行时间:标准程序≤28分钟,完成包括清洗、消毒、上油、干燥全过程(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佐证)。回复:该条“#”参数为加分参数,不属于废标条款。因医院手术量大,对设备使用频次要求高,若程序时间过长将可能导致手术量受限,缩短工作时间是体现高效的最重要因素,该加分参数的设置符合医院目前的工作需要,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另外,招标文件并未限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名称进行投标,因各厂家的注册证名称均不一致,只要所投产品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产品名称只是一个叫法,且招标文件已说明了“5.所列产品中如有仅指某生产商的,则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满足或优于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基础上可自行选择生产商及型号”。故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二、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3台)。11控制方式:微电脑控制清洗消毒全过程、预设≥3个内置程序、并有25个以上程序由用户自定义;具有故障自动检测、报警及故障记录;与医院质量管理追溯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主控制器有扫描枪接口,必须与脉动真空灭菌器,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等主要设备统一联网,兼容与之有关的联网设备和扩展系统。必须实现与原 XG1.D脉动真空灭菌器实现远程联网。回复:本次招标参数中要求与原有设备实现远程联网是为了更好地对接信息追溯,全国能连接各个厂家设备的软件有很多(详见附件3:三家清洗消毒器厂家宣传资料),都能够实现远程联网,可构成充分竞争。且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原脉动真空灭菌器厂家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只要能满足技术要求即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故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五、真空干燥柜(1台)。2.4门锁装置:电动锁,自动检测门关位,安全方便,避免手动操作引起的误操作。回复:本次招标中要求所投产品真空干燥柜技术参数“2.4门锁装置:电动锁,自动检测门关位,安全方便,避免手动操作引起的误操作”。要求门锁装置为电动锁且能自动检测门关位,目的是为了保障操作安全。采购需求制定时已经向四川老肯、山东新华、连云港千樱、连云港佑源、重庆优玛等生产厂家咨询过表示均能满足以上参数要求,若有需要可与相关厂家求证。另外厂家彩页及官网信息只能作为对外宣传的窗口,并不能作为产品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因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升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已说明了“5.所列产品中如有仅指某生产商的,则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满足或优于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基础上可自行选择生产商及型号”。若投诉人所投产品门锁装置基本的安全性能都达不到,怎么能保障客户权益。故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五、真空干燥柜(1台)。5.2单个舱体尺寸(mm):320(宽)×220(高)×700(深)mm。回复:经与采购人沟通,因本产品为消毒供应中心使用,供应中心在装修设计时,预留的外形尺寸为(mm)≤530(宽)×1655(高)×870(深)。舱体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及该尺寸限定要求确定的值。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颁布的《关于临床分析用氨基酸分析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93号)第五十二条“电热鼓风干燥箱、电热真空干燥箱:供医疗单位对物品进行烘培,干燥、热处理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本次采购真空干燥柜不属于医疗器械,因各厂家设计尺寸有所差异,且该尺寸无相关国家标准,属于非标准件,国内大部分生产干燥柜的厂家都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进行定制。同时因设计制造过程中尺寸有误差在所难免,且国家对于设计允许偏差均有相关文件规定(如:《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公差原则》(GB/T 4249-2009)、ISO8015公差基本原则等)。经电话咨询,国内能设计制造的生产厂家在三家以上,若有需要我公司可向厂家求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中所设定的技术指标均符合定制产品参数规定。故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6:回复时间超时。回复:我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16:59时收到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上饶市人民医院采购城北院区消毒供应中心配套医疗设备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1493-196107102059第二次)》质疑函,2019年9月25日我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康通知领取质疑答复函,并向其索要收件信息及联系邮箱。在多次电话催促下(详见附件4:通话记录),刘康于2019年9月26日18:03向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收件人信息及邮箱地址(详见附件5:短信信息),该行为为恶意拖延时间影响质疑答复函接收。为了保证在法定时间内答复质疑,我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9月26日17:26(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质疑函中地址通过顺丰邮寄质疑答复函(运单号:SF1003851539636),在电话告知刘康后,并于当晚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质疑答复函电子扫描至刘康所提供的邮箱(详见附件6:快递记录及电子邮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我公司质疑答复的时间符合法定时间,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上饶市人民医院称:
上饶市人民医院采购城北院区消毒供应中心配套医疗设备项目第一次招标公告于2019年8月4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开标后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招标公告于2019年9月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拟定开标日期为2019年09月27日,2019年9月18日16:59时收到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代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中质疑处理授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了解,于2019年9月26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详见附件1:质疑答复函)。2019年9月27日该项目正常组织开评标活动,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我单位于2019年10月10日确认了上药控股江西上饶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预中标单位,中标结果公告于2019年10月1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现因收到投诉通知,代理公司已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现就本次投诉事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投诉事项1:一、脉动真空灭菌器(5 台)10.记录方式:根据需要可通过打印机打印;打印机为热敏打印机,原装进口机芯,多道记录,记录灭菌参数,记录清晰,使用寿命长,并根据需要随时打印参数。回复:本次采购中要求机芯采用进口零配件的目的在于提高记录灭菌参数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要求进口机芯并不代表采购进口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部分进口部件不属于进口产品范畴,且各厂家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进口机芯用于本次投标产品,采购需求制定时我单位与代理机构已经向四川老肯、山东新华、山东威高、连云港千樱(附件2:千樱脉动真空灭菌器官宣资料)生产厂家进行了咨询,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品牌脉动真空灭菌器产品均能满足以上参数要求,不存在限制供应商行为。故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二、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3 台)。#4标准程序全过程运行时间:标准程序≤28分钟,完成包括清洗、消毒、上油、干燥全过程(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佐证)。回复:该条“#”参数为加分参数,不属于废标条款。因医院手术量大,对设备使用频次要求高,若程序时间过长将可能导致手术量受限,缩短工作时间是体现高效的最重要因素,该加分参数的设置符合医院目前的工作需要,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另外,招标文件并未限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名称进行投标,因各厂家的注册证名称均不一致,只要所投产品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产品名称只是一个叫法,且招标文件已说明了“5.所列产品中如有仅指某生产商的,则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满足或优于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基础上可自行选择生产商及型号”。故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二、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3台)。11控制方式:微电脑控制清洗消毒全过程、预设≥3个内置程序、并有25个以上程序由用户自定义;具有故障自动检测、报警及故障记录;与医院质量管理追溯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主控制器有扫描枪接口,必须与脉动真空灭菌器,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等主要设备统一联网,兼容与之有关的联网设备和扩展系统。必须实现与原 XG1.D脉动真空灭菌器实现远程联网。回复:本次招标参数中要求与原有设备实现远程联网是为了更好地对接信息追溯,全国能连接各个厂家设备的软件有很多(详见附件3:三家清洗消毒器厂家宣传资料),都能够实现远程联网,可构成充分竞争。且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原脉动真空灭菌器厂家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只要能满足技术要求即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故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五、真空干燥柜(1台)。2.4门锁装置:电动锁,自动检测门关位,安全方便,避免手动操作引起的误操作。回复:本次招标中要求所投产品真空干燥柜技术参数“2.4门锁装置:电动锁,自动检测门关位,安全方便,避免手动操作引起的误操作”。要求门锁装置为电动锁且能自动检测门关位,目的是为了保障操作安全。采购需求制定时已经向四川老肯、山东新华、连云港千樱、连云港佑源、重庆优玛等生产厂家咨询过表示均能满足以上参数要求,若有需要可与相关厂家求证。另外厂家彩页及官网信息只能作为对外宣传的窗口,并不能作为产品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因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升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已说明了“5.所列产品中如有仅指某生产商的,则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满足或优于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基础上可自行选择生产商及型号”。若投诉人所投产品门锁装置基本的安全性能都达不到,怎么能保障客户权益。故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五、真空干燥柜(1台)。5.2单个舱体尺寸(mm):320(宽)×220(高)×700(深)mm。回复:经与使用部门了解,因本产品为消毒供应中心使用,供应中心在装修需求设计时,预留的外形尺寸为(mm)≤530(宽)×1655(高)×870(深)。舱体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及该尺寸限定要求确定的值。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颁布的《关于临床分析用氨基酸分析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93号)第五十二条“电热鼓风干燥箱、电热真空干燥箱:供医疗单位对物品进行烘培,干燥、热处理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本次采购真空干燥柜不属于医疗器械,因各厂家设计尺寸有所差异,且该尺寸无相关国家标准,属于非标准件,国内大部分生产干燥柜的厂家都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进行定制。同时因设计制造过程中尺寸有误差在所难免,且国家对于设计允许偏差均有相关文件规定(如:《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公差原则》(GB/T 4249-2009)、ISO8015公差基本原则等)。经电话咨询,国内能设计制造的生产厂家在三家以上,若有需要我单位可向厂家求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中所设定的技术指标均符合定制产品参数规定。故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回复时间超时。回复:代理机构于2019年9月18日16:59时收到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上饶市人民医院采购城北院区消毒供应中心配套医疗设备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1493-196107102059第二次)》质疑函,2019年9月25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康通知领取质疑答复函,并向其索要收件信息及联系邮箱。在多次电话催促下(详见附件4:通话记录),刘康于2019年9月26日18:03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送了收件人信息及邮箱地址(详见附件5:短信信息),该行为为恶意拖延时间影响质疑答复函接收。为了保证在法定时间内答复质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2019年9月26日17:26(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质疑函中地址通过顺丰邮寄质疑答复函(运单号:SF1003851539636),在电话告知刘康后,并于当晚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质疑答复函电子扫描至刘康所提供的邮箱(详见附件6:快递记录及电子邮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时间符合法定时间,故我单位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本机关查明:
2019年9月4日,上饶市人民医院采购城北院区消毒供应中心配套医疗设备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1493-196107102059第二次)(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9月11日,投诉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报名了采购项目,并获取了招标文件。因认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具有倾向性,投诉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9月26日,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函》,质疑回复认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质疑不成立。2019年9月27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第一预中标人为上药控股江西上饶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脉动真空灭菌器采购(5台)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部分进口部件不属于进口产品范畴,该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对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3台)#4标准程序全过程运行时间:标准程序≦28分钟,完成包括清洗、消毒、上油、干燥全过程的投诉。采购项目评分标准中注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二、技术规格”中标注“#”为加分技术参数,投标人所投产品每满足一项加1分,全部都满足加21分。该#参数是加分事项,满足加一分,不属于废标条款,也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加分设置,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因医院手术量大,程序时间过长可能导致手术量受限,因此要求缩短工作时间符合医院的工作需要,难以认定该加分设置具有倾向性,该投诉不成立。
三、针对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3)台控制方式必须实现与原XG1.D脉动真空灭菌器实现远程联网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招标参数中要求与原有设备实现远程联网是为了更好地对接信息追溯,全国能连接各个厂家设备的软件有很多都能实现远程联网,可构成充分竞争,且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原脉动真空灭菌器厂家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只要能满足技术要求即可,不具有捆绑销售、指向特定品牌的倾向,该投诉不成立。
四、针对真空干燥柜(1台)门锁装置的投诉。招标文件中关于“门锁装置:电动锁,自动检测门关位,安全方便,避免手动操作引起的误操作”的表述是采购人根据自身需求对门锁装置为电动锁且能自动检测门关位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操作安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且据核实很多厂家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此要求,在市场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不属于指向特定品牌,该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真空干燥柜(1台)技术参数要求为固定值的投诉。被投诉人招标要求的舱体尺寸根据使用要求及该尺寸限定要求确定的值,是现场测量的结果,大部分厂家可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进行定制,生产厂家在三家以上,可以形成充分竞争,且采购人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中所设定的技术指标均符合定制产品参数规定,该投诉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回复时间超时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被投诉人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2019年9月26日进行回复,未超过7个工作日,该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