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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赣财购投诉[2019]42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图书馆新馆定制专业文物展柜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9-06-1601)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乐
电话:1800125****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北流村西京联毛纺厂院内
被投诉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芸婷
电话:150790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院10楼
投诉人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图书馆新馆定制专业文物展柜项目(招标编号:JXGZ2019-06-16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21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我公司是博物馆文物展柜业内资深企业,对该行业的企业情况非常了解。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展柜生产场地及展柜生产设备的情况有一定了解(同行业其他企业也有很多知情的),对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能够中标江西省图书馆新馆定制专业文物展柜项目非常不理解。
二、我公司通过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不是生产制造企业;营业范围里也没有展柜设计,生产、安装的经营范围。只能销售展柜,营业范围里还特别明确了“展柜仅限上门维修”。我公司认为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
三、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江西省图书馆新馆定制专业文物展柜项目所提供的展柜。如果是其代理销售或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制造的。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了这个事实。并且在商务文件(例如各种资格证明文件,企业业绩文件等);技术文件中(例如各种设计图纸,产品及零部件检测报告等);特别是投标人资格文件中所要求的:“投标人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中明确了自己不能生产文物展柜,投标的文物展柜是委托其他单位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的产品这个事实。如果没有明确这个事实,就是刻意隐瞒来误导评标评委会,使评分结果不真实。
被投诉人称: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并不能作为投标资格条件要素;
根据国家“放管服”的政策,工商注册已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企业经营范围也是如此,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含“委托加工展台展柜、金属制品;维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家具、展台、展柜(仅限上门维修);”,因此不能认定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非法超范围经营。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对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不理解。中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评审报告的合理性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本项目评审报告中未签署不同意见,视同认可评审报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认为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且供应商营业范围并不能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如果北京英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明确投标的文物展柜是委托其他单位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的产品这个事实,就是刻意隐瞒来误导评标评委会,使评分结果不真实。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以及产品参数演示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及打分。评审报告的合理性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本项目评审报告中未签署不同意见,视同认可评审报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8日
抄送:江西省图书馆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