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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高财购诉〔2019〕10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高安市中瑞招标有限公司代理2019年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
项目绿肥种子及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中瑞-GA2019-0829)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市青湖花草木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大道中段33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金 联系电话:1397005****
授权代表:万勇 联系电话:1397002****
被投诉人1:高安中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高安市瑞阳大道与锦惠中路交汇处(驿路四季酒店八楼)
联系人:郑来未 联系电话:079-5282796
被投诉人2:高安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高安市瑞阳新区东区
联系人:陈雪莲 联系电话:0795-5282350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高安市2019年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绿肥种子及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瑞-GA2019-0829)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书面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对我方提出的修改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2.2研发能力的评分请求,不予修改。我方对此不能接受。
事实依据:本次采购的紫云英种子为常规大田用种,紫云英种子已经在江西省内种植、繁育了几十年,是我省农民最普通、最广泛、最大众化使用的绿肥种子。生产经营该种子只需要供应商具备营业执照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既可以。许多不具备创新、研发能力的农业方面的中小型企业都可以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但本次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评分项,明显偏向于大型的农业企业,设置的评分项,明显与本次采购的紫云英种子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对于前面所述的中小型企业参与本次投标,根本就不公平、不公正。也与现在国家大力扶持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政策、精神相违背。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审要求-二、综合评分标准-二、技术评分-条目号2.2研发能力-2.2.1、供应商在本行业具有领先创新研发能力,为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单位,得4分。2.2.2、供应商具有种子、生物技术方面科技研发创新技术,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2分。2.2.3、供应商获得省级或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得2分;市级以下认定的高新企业得1分,没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分。2.2.4、供应商具有省级或以上机构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得2分,市级以下得1分;没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分。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对我方提出的修改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2.3创新能力评分项请求,不予修改。我方对此不能接受。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2.3创新能力评分项,要求提供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农业科学奖励材料,要求承担了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这一评分项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2.3.1、近五年,供应商获得国家级农业科学奖励的得4分,获得省级农业科学奖励的得3分,获得市级农业科学奖励的得1分。最高得分为4分。2.3.2、近五年,供应商承担了省级以上与本招标产品相关的科研课题项目的,每个项目得1分,供应商承担了市、县级与本招标产品相关的科研课题项目的,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分为3分。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对我方提出的修改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2.4运营管理能力请求,不予修改。我方对此不能接受。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2.4运营管理能力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评分证书,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4.1、供应商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2.4.2、供应商在行业内行为规范标准,获得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认证的,AAA级得3分、AA级得2分、A级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2.4.3、供应商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3分,供应商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2分,获得省级以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1分;最高得分为3分。2.4.4、供应商信用良好,获得行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得2分、AA级得1分、A级得0.5分。最高得分2分。
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对我方提出的修改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2.5产品质量保障与荣誉请求,不予修改。我方对此不能接受。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技术评分项,2.5产品质量保障与荣誉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评分证书,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且紫云英种子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既不符合农产品标志的定义范围,也不具备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条件,所以是不需要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紫云英种子没有列入国家农业农村部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所以,紫云英种子是不需要通过品种登记的。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2.5.1、供应商产品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得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得1分,最高得分2分。2.5.2、供应商产品获得国家地理产品标志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2.5.3、供应商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2分,没有的不得分。2.5.5、供应商所投产品通过品种鉴定登记委员会登记的得2分。
被投诉人称:
1、投诉事项1回复:种子作为农业生产活动的最主要生产要素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紫云英种子作为农作物种子,即使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选育依然有非常高的技术研发要求,即使是同一品种的紫云英大田用种也需要提纯复壮,否则多年种植一定会导致品种的退化。
种子企业的研发能力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种子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许可证上进行了清晰、明确的标示,对种子企业的一种综合评价。同时,种子企业的生物技术研发与高新技术的中心都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的认可。企业的研发能力涉及本次采购项目中标技术服务的履约情况。
2、投诉事项2回复:农作物种子的选择、培育与生产都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从种子的播种到收获是一个农作物的完整生命周期,所有的农业科学技术都与种子的质量息息相关。
不同行政级别对农业科学技术先进性的认定,既充分说明了对农业科学技术对种子的重要性,也反映了不同规格的科研成果的技术含量与权威认证度,同时还是区分不同投标响应企业的农业科研技术先进性的普遍的,公认的和权威的客观标准。国家在《种子法》里面对种业的重要性和对种业公司的支持非常明确和清楚,种业必须紧紧握在自己国家手中,种业上升为国家理念、国家意志和国家战略的予以支持。
3、投诉事项3回复:响应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企业保障本项目招标采购的产品与服务的生产、经营全过程。
标准化良好行为认证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各省技术监督局组织,按照GB/T15496-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以及行业相关标准等要求进行认证。
企业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认证的条件包括:“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的”;“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往往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和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推动力量,依据《种子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二条第2款“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供应商信用良好,获得行业信用等级证书是政府对企业信用的一种综合评价活动。
以上内容与本次采购紫云英种子的质量和技术服务要求密切相关,也是涉及响应本次采购企业提供的产品生产过程的自我管理和保障中标后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履约质量极为重要的基础。
4、投诉事项4回复:供应商的产品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获得省著名商标,是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等多方面的权威的综合认定。这种认定对投标响应企业的产品在中标后保障合同的产品质量履约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佐证作用。在每一个行业有多个驰名产品或者著名产品时能极大地推动整个产行的发展。在种子行业,产品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供应商全部是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农产品的国家地理标识是国家一直倡导、鼓励和支持,每一个区域的农产品达到一定的认证和条件都可以获得,没有任何的区域歧视。“重合守同信用”认定标准包括“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等。
供应商的产品生产建有种子繁育基地,是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种子生产是一个自然生长周期的产品。企业建有自己的繁育基地,如同企业具有自己的生产车间一样,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较好的使用效果,是一个主动管理种子质量的过程。没有自己种子繁育基地的企业往往不能主动掌握和控制种子的质量,本项目要求响应建有种子繁育基地作为评分项,是最大限度地保障采购人以及广大农民的利益。
紫云英作为农作物种子,虽然不是主要农作物种子,但是一样必须遵循《种子法》的管理规定。在《种子法》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二条施鼓励种子企业进行登记审定的,有利于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建设,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不要审定登记,并不意味着不能审定与登记。紫云英种子进行品种审定、登记更充分反映出供应商在产品技术能力、质量管理能力或者服务水平等综合实力。本招标文件的评分涉及本次采购项目中标后的履约情况和履约质量。文件中没有涉及任何“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况。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
1、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活动必须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和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紫云英种子虽然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但为保证种子的“纯度”,要求种子企业在育繁推有相应的研发能力,符合《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投诉事项1不成立。
2、获得国家级农业科学奖励和承担省级以上与本招标产品相关的科研课题项目体现了企业研发、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实力,确保了产品质量,给予适当加分,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投诉事项2不成立。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要达到一定规模才能申报。以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4、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2号)精神,为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2018年5月9日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把已经废止的评比项目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同时,地理标志产品虽在一定程度也能体现产品质量,但更多体现的是人文因素,把地理产品标志作为加分项,与项目采购需求无关。投诉事项4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3、4成立,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