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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饶财购〔2019〕35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上饶市公路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一标段(招标编号:JXXLZFCG-2019-049-1#)、2019年上饶市公路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
项目二标段(招标编号:JXXLZFCG-2019-049-2#)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号(清华科技园)华江大厦A楼*室,法定代表人:李律。
被投诉人:江西新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号*幢*,法定代表人:郑飞。
投诉人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江西新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上饶市公路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一标段(招标编号:JXXLZFCG-2019-049-1#)、2019年上饶市公路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二标段(招标编号:JXXLZFCG-2019-049-2#)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书具有内定中标人的嫌疑,对各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附件三)。事实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属于著作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所以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具有天然的独有性和排他性,从政府采购的角度,以具体的xxx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条件,对各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内定中标人的嫌疑:本项目中所要求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合肥市正茂科技有限公司”所独有功能,本不能以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或用于加分项。此举是对各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带★部分所要求的提供的检测报告已经被“合肥市正茂科技有限公司”厂家报备,仅能授权给该公司。事实依据:经过与国内所有主流设备厂商联系确定,能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第三项车辆识别系统(01)“高清抓拍摄像机(车头)”设备、第三项车辆识别系统(04)“闪光灯”设备、第三项车辆识别系统(05)“补光灯”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只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且经与该公司联系证实,本项目已经被“合肥市正茂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厂家报备,仅能授权给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给我公司及其它公司。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对本项目所要求软件著作权删除,修改为提供能满足本项目建设需求的响应软件著作权。2、对本项目所要求的满足带★部分所要求的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删除。
被投诉人江西新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称:一、投诉书针对此项目投诉“计算机著作权”的独有性和排他性作为加分项,对各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软件著作权证书可以用来证明软件来源的合法性,同时也可用来规避知识产权问题。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对软件产品的版权的保护,并不具有唯一性,任何具有技术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同样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该项目软件功能与项目实施息息相关,与合同履行有直接关系,并不存在歧视其他供应商的行为。经我方查询如:中储恒科、智立通科技、皖通科技、太原金德通、北京万集等均有相关技术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附件二)。二、投诉书针对此项目投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带 ★号部分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已经被‘合肥正茂科技有限公司’厂家报备,仅能授权给该公司”对各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本次采购的“高清像抓拍摄像机、闪光灯”等,所有技术参数的设定均来源于江西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施工设计图,技术要求与整个项目系统相关(附件三)。采购人为使投标人有公平竞争机会,将本项目划分为二个标段,招标文件规定同一投标人可以选择投一个或两个标段,但是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选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或评分要求的厂商和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所以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的是电子化公开招标,同步公开招标数据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法得知任何投标人的信息。投诉主体所述与主流厂商联系等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从查实,且不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范围,均为投标人的自身经营行为。综上所诉,投诉主体对投诉事项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且未参与本项目任何标段的投标活动,对于项目的招标文件不了解。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均与实际项目需求相关,故本项目并不存在投诉供应商所述的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作,也没有任何唯一性、倾向性,对各潜在供应商不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采购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称:一、投诉主体没有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为此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就《2019年上饶市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发出投诉质疑询问函,采购人与招标代理均进行了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该公司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递交的质疑函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签字或者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该公司未提供招标文件下载凭证,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根据2019年9月5日“2019年上饶市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一标段”和2019年9月6日“2019年上饶市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二标段”供应商签到登记表和开标记录,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此次二个标段招标报名,没有依法获取招标文件,不是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根据供应商签到登记表和开标记录,此次的投诉书中的主体不是此项目的投标人,与所采购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因此提出的相关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依据。二、投诉书针对此项目投诉“计算机著作权”的独有性和排他性作为加分项,对各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一)本项目是电子化公开招标,全国投标人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投标。此次招标是招符合项目资格条件和有技术服务能力的集成投标人(集成供应商),并非针对设备厂商和单一产品的招标,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选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或评分要求的厂商和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二)本项目商务评分中“投标人或关键设备厂商技术能力”的设定,关于软件著作权证书的部分,都是与本项目密切相关,是证明投标人软件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的保证,并不是资格条件,做为加分项,实现择优。(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供应商,此次采购文件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特定的专利,非一家供应商独有性,所有投标人或设备厂商具有相关技术能力的均可申请该证书,且本项目并非针对设备厂商招标,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选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或评分要求的厂商和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经查询如:中储恒科、智立通科技、皖通科技、太原金德通、北京万集等均有相关技术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三、投诉书针对此项目投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带 ★号部分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已经被‘合肥正茂科技有限公司’厂家报备,仅能授权给该公司”对各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高清像抓拍摄像机、闪光灯”,所有技术参数的设定是经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技术要求与整个项目系统相关,本项目并非针对设备厂商招标,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选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或评分要求的厂商和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没有指定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的是电子化公开招标,投标人信息均未知,投标人所述与主流厂商联系等事项,是投标人的自身经营行为,不属于招标人工作范围,招标人也无从查实。且采购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来编制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因投诉主体没有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为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不了解,本项目设为二个标段,招标文件规定同一投标人可以选择投一个或两个标段,但是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相关技术参数更不存在为某一家投标人(企业)量身定制,也没有任何唯一性、倾向性。
本机关查明:2019年8月9日,2019年上饶市公路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一标段(招标编号:JXXLZFCG-2019-049-1#)、2019年上饶市公路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二标段(招标编号:JXXLZFCG-2019-049-2#)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具有倾向性,于2019年8月28日向江西新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9月1日,江西新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函》,其中认为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不成立。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2019年上饶市公路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一标段(招标编号:JXXLZFCG-2019-049-1#)第一预中标人为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上饶市公路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二标段(招标编号:JXXLZFCG-2019-049-2#)第一预中标人为合肥市正茂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27日,本机关接到上饶市纪检委驻上饶市财政局纪检组转送过来的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书。
本机关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书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递交的《投诉书》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且不是此项目的投标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采购项目采用电子化公开招标,“计算机著作权”作为该项目证明投标人软件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的保证,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但作为择优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且在此条件下仍然有中储恒科、智立通科技、皖通科技、太原金德通、北京万集等公司有相关技术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潜在投标人,并非唯一,故不存在对各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况。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带★号部分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涉嫌违反该条例。但本次项目设为二个标段,招标文件规定同一投标人可以选择投一个或两个标段,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带★号部分技术参数的设定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技术要求与整个项目系统相关,并非针对设备厂商招标。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未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对事实不了解,相关技术参数不存在为某一家投标人量身定制,也没有唯一性、倾向性。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江西阳明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