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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赣财购投诉[2019]39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经管学院实训楼教学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J1912130****)
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佳宝特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佳宝特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杰
电话:133179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星光村喻村
被投诉人: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颖慧
电话:0791-8523066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高尔夫花园商户3-113室
投诉人对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经管学院实训楼教学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J191213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12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质疑中标结果。招标文件中要求“报价表中须明确板材品牌,否则不加分”,但公示报价表没有显示板材,所以我们认为江西圣盛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这2分得不到,如果写明品牌了请公示。
二、密集架加分项。目前能满足此加分项的只有一个厂家满足,所以江西圣盛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要么是假的,要么不符合加分要求。
三、钢活动柜。我公司在网页中未发现江西圣盛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有此检测报告。
四、办公椅加分项。据投标现场样品可以观察,江西圣盛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不符合标书要求,所以我们认为这2分得不到。
五、学生座椅。目测尺寸不符合标书规定的要求。
六、报告厅礼堂椅加分项。样品总高度为325mm(尺寸±5%),江西圣盛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样品总高度差不多达到了500mm,所以本项不加分。
七、会议椅(会议座椅、阅览椅),其中座垫和椅脚的加分项。据投标现场观察,江西圣盛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不符合标书要求,所以我们认为这2分得不到。
被投诉人称: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故中标公告中无需体现产品板材品牌,且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响应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客观评审,给予相应打分,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响应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客观评审,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响应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客观评审,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已对办公椅样品进行测量佐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已对学生座椅样品进行测量佐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已对报告厅礼堂椅扶手下脚架样品进行测量佐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已对会议椅(会议座椅、阅览椅)样品进行测量佐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经调查: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1称中标公告中无体现产品板材品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2、3称江西圣盛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无相关检测报告。经了解,江西圣盛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及原件佐证,网站均能查询。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投诉事项4、5、6、7称江西圣盛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样品不符合标书要求。经了解,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已对供应商样品进行了测量佐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打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6日
抄送:南昌大学
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