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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永财购诉决【2019】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晏田古
授权代表:孙红涛
电话:1897908****
被投诉人1: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永丰县财富广场86号
法定代表人:万洪
联系人:杨清华 电话;0796-2583188
被投诉人2:永丰县市政设施管理所
地址:永丰县跃进东路原县政府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兰承发
联系人:肖先生 电话:1887962****
投诉人因对“永丰县城区污水管延伸一期工程(第一批)污水管采购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编号:赣洪政采JXGH2019-C19号)”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投诉事项1:评分方法商务分第二条“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住建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评估颁发的“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证书”得5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2:评分方法商务分“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得3分” 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3:评分方法商务分“所投产品制造商入选住建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得5分” 设置不合理。
投诉请求:要求采购文件取消上述评分项。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应删除。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所述“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得3分” 设置不合理问题。经查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采购文件设置该得分项没有违反规定,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永丰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2日
抄送: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永丰县市政设施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