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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赣财购投诉[2019]3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采购红角洲分院(南院)医疗综合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9040339)投诉处理决定
南昌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斌
电话:189700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509号京东家具大市场405展厅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甜
电话:0791-8621427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采购红角洲分院(南院)医疗综合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9040339)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8月3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质疑的样品问题:
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家具采购清单中标有★的需提供样品,而样品中“讲台”在整个采购清单中只有一件,其他数量较大的产品反而没有要求做样品,认为有倾向性。
二、质疑评标标准技术评分问题:
1.技术指标评分中的第3项中的第8项“公寓床”,采购清单中描述是“公寓钢木床”,材质说明是以钢管为主的原材料,但评分中故意写成“公寓床”,认为一个以钢材为准的家具要用木制家具的检验标准作为评分,有偏袒之嫌。
2.技术指标评分中所有的检验报告的评审依据:“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日期之前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抽样检测报告扫描件,网上查询截图及查询网址,开标时提供检验报告原件审查,投标人名称与检验报告受检单位名称须一致。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能佐证相关需求的不加分。”对要求提供招标公告之日之前的检验报告,认为明显有歧视之嫌。
3.技术指标评分中的第4项:“项目采购需求产品项目采购需求产品响应国家环保要求,投标产品列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1)人造板类家具(涂饰):写字桌、讲台;(2)人造板类家具(覆面):电脑桌、诊桌、操作台、收费桌(或现金柜)、药柜;(3)钢木家具:办公桌、屏风卡位(或屏风办公桌)、公寓床;(4)实木类家具:诊疗床、洽谈桌(或休闲桌);(5)金属家具:储物柜;(6)软体家具:办公椅、患者椅、更衣凳。投标人认证范围齐全的,认证产品清单提供以上任一个产品加0.25分,最多加4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网上查询截图及查询网址,开标时提供证书原件审查,不提供不加分。”认为应取消此项评分,或改为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查询页面作为评审依据。
被投诉人称:
一、目前市场上家具产品鱼龙混杂,难以通过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故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讲台”“洗手台”“诊桌”的样品,同时明确了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以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提供检测报告也是为了佐证所投产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其次,招标文件中对相关检测报告的规定是希望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日常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就能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并不是为了参与本项目投标而检测。
二、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可以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故本项目对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以加分的形式进行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认为招标文件提供样品有倾向性的内容,通过调取招标文件,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讲台、洗手台、诊桌等多种产品样品,并作了制作要求,不存在排他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第1点认为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评分有倾向性的内容,通过调取招标文件,以检验依据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作为评分标准,不存在倾向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第2点认为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评分有歧视或倾向性的内容,通过调取招标文件,本项目设置发布招标公告日期之前产品检测报告为评审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第3点对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有异议,招标文件中对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以加分的形式进行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8日
抄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