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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抚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H-F-2019-G047)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润荣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润荣
授权代表:金嘉敏
电话:1651131****
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一号(自编号B区6楼1886号)
通讯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博泰静林府峰度26栋成都润荣禾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
被投诉人1:抚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联系人:黄文
联系电话:1775705****
被投诉人2:江西华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小杨
联系电话:1827945****
邮编:344100
投诉人对江西华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设备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H-F-2019-G047)公开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17日提起投诉,经过补正材料后,2019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投标人综合实力(10分)
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获得守合同重信用AAA级证书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原件得分)
2、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f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原件得分)
3、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原件得分)
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拥有创新科研的能力,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证书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原件得分)
5、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获得人类工效学认证的,认证单元包含: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提供四项的得2分,三项的得1分,二项及以下的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原件得分)
投诉事项2:业绩(2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类似家具业绩,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原件得分)
投诉事项3:售后服务(3分)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售后人员配置、工期保障措施、安装设计方案,提供的内容完整、清晰、明确的得3分,未提供或提供的方案内容不全的不得分。
被投诉人称:
1、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级是政府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形式,在表征企业信用方面具备一定的权威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为了提高本项目合同履约率和合同执行力,故设定守合同重信用AAA级证书作为优于加分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中国环境标志是中国官方的产品证明性商标,获得此项认证的企业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符合特定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保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为了落实政府采购政府需满足的要求,采购的产品达到环保、健康、安全要求,故设定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此条作为优于加分项,以保证采购的办公设备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为了采购的产品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安全生产,故设定安全生产化标准三级及以上证书作为优于加分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本次采购家具产品的主体使用对象是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证书及人类工效学认证作为优于加分项是充分体现产品相关技术指标设计符合人体健康、舒适性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要求的认证证书都不属于国家强制性的许可证书,如为国家强制性许可证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我单位采购本项目按照实际需求从产品环保、投标人信誉、履约能力、生产标准、技术能力作为评分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无任何倾向性和排他性。
5、《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本项目为家具采购,要求提供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并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排他性。
6、本项要求的设定已明确从服务响应时间、售后人员配置、工期保障措施、安装设计方案这几方面进行量化评分,不存在主观优劣的评定,投标人只要针对本项目量化指标逐一提供即得分。
经调查:
1、2、3、4、5项相关证书问题:该项的设置目的是采购人为了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将项目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合同执行力、产品环保、安全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安全生产产品相关技术指标设计符合人体健康、舒适性要求,与项目采购息息相关,作为加分因素合理,同时经查每一项均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满足五项要求,因此该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一条、五十五条和七十五条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业绩问题:投诉人认为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类似家具业绩设置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售后服务问题:售后服务与项目方案与项目的执行关联度高,只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清晰、明确的售后服务方案,均可以得3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