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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中共抚州市委党校学员楼床上用品、瓷板画及房间杂件采购(第二次)项目(招标编号:JXSW2019-FZ-016A)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昊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印龙 电话:1376797****
授权代表:周淑靑 电话:130241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华东国际博览城三期28号商业办公楼写字楼1810室
邮编:330000
被投诉人1:中共抚州市委党校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832299****
地址:抚州市文昌大道西150米
邮编:344100
被投诉人2:江西世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376765****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未来城4栋2单元2007室
邮编:344000
投诉人对江西世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中共抚州市委党校学员楼床上用品、瓷板画及房间杂件采购(第二次)项目(招标编号:JXSW2019-FZ-016A)公开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26日提起投诉,经过补正材料后,2019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 对样品实质响应的供货商不足三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正文--七、评标原则及程序--27评标程序在初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15)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要求(画框:深色木纹,现代风格,装饰效果简单大方等);
四家投标供应商中有三家提供了样品,很明显,技术要求的是画框为深色木纹,其中一家为浅色,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瓷板画技术要求第二条深色木纹要求,应予以作废标处理
二.招标公司未开标按程序执行。 我司开标现场对开标过程提出疑义,招标公司为给予解释,也不做废标处理,还执意进行开标,并宣布中标单位,严重损害我公司利益,存在包庇、偏袒行为。
三.三家公司提供的样品尺寸、规格、做工及画面内容均为一致,画师为一人,生产厂家为同一厂家。代理公司未按要求对排名前三投标人样品统一进行封存。
被投诉人称:
一. 本公司招标文件中要求深色木纹、但未要求其油漆颜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 贵公司开标时提出的疑问本公司工作人员是有向评标专家说明情况,贵公司投标代表当时提出要求和专家一起检验样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因由于样品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所以本公司才现场公布中标情况。
三.本项在质疑时没有此条。
经调查:
一. 本条招标文件原文为:“深色木纹,现代风格,装饰效果简单大方。”
贵司仅仅凭拍摄的几张照片从外观就认定其他三家样品不是深色木纹,从外观看,样品的边框颜色为油漆的颜色,而不是深色木纹。专家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独立评审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同时贵司投诉样品未提供鸟兽画样品,根据94号令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本条超出质疑范围,不予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招标公司未按开标程序执行。
开标和评标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不要混淆。贵公司所说的是在进行评标的阶段,根据87号令第六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评标是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中标样品也进行了保管、封存。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 三家公司提供的样品尺寸、规格、做工及画面内容均为一致,画师为一人,生产厂家为同一厂家。代理公司未按要求对排名前三投标人样品统一进行封存。
对于第三条后面一款在第二条已经回复。第一款“三家公司提供的样品尺寸、规格、做工及画面内容均为一致,画师为一人,生产厂家为同一厂家。”在质疑阶段没有提出,根据94号令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本项超出质疑范围,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