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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中共抚州市委党校增建学员楼电器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招标编号:FZHT-2019-G005-01)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金邦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客家大道名鑫苑B2栋12号
邮编:341000
法定代表人:杨小兰 电话:1587979****
授权人代表:张斌 电话:188700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坊路省科学院
邮编:330029
被投诉人1:中共抚州市委党校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1832299****
地址:抚州市文昌大道西150米
邮编:344100
被投诉人2:抚州浩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鹏驰
联系电话:1887948****(0794-8281057)
地址:抚州市赣东宾馆旁楼顶2号楼
邮编:344100
投诉人对抚州浩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中共抚州市委党校增建学员楼电器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招标编号:FZHT-2019-G005-01)公开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9日提起投诉,经过补正材料后,2019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 招标文件中,核心产品不明确,采购货物与项目名称及特点不相适应。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体现的项目名称“为中共抚州市委党校增建学员楼电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但采购需求清单中除了相关电器的采购,还存在办公用品、系统工程、显示设备的采购,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特点不相适应。根据采购清单所述,本项目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需明确核心产品,但招标文件通篇没有这一规定的体现,只“备注:本次采购项目电脑和电视占总采购预算的55%,其他设备占总采购预算的45%。”而电脑和电视具体各占多少比例没有明确,供应商无法确定核心产品,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 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三、评分标准,技术分(45),技术先进性加分(30分)。此处30分加分项针对所投台式一体电脑产品加16分、所投43英寸电视机加分8分、所投全彩LED显示屏加分4分,所投太阳能及热水锅炉工程加分2分。而对于剩余其他采购货物没有设置任何加分项评审因素,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未列明核心产品,且本项目采购货物种类很多,技术先进性加分只针对所投台式一体电脑产品、43英寸电视机、全彩LED显示屏、太阳能及热水锅炉工程进行评审(尤其以所投台式一体电脑产品的加分项最为明显,占比55%),而对剩余其他采购货物的评审因素只字未提,具有明显倾向性,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三).2019年8月28日采购单位中共抚州市委党校及采购代理抚州浩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强行开标,于2019年8月3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结果:江西鸿都校具设备有限公司3195758元高价中标,比招标预算金额3196860元少1102元金额高价中标。
被投诉人称:
1.本次招标文件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根据产品价格比重确定的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的技术规格要求中标明产品价格比重的占比。
2. 本次采购产品种类比较繁多,大多数产品为消耗型的小型产品,所以未设置产品具体的评分标准。(2)台式一体电脑和电视机作为核心产品,技术先进性决定了产品是否能满足使用者的核心要求,包括(不限于)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等。基本要求只是限定产品基本属性,达到可用标准,并无法体现不同产品的对使用者提供的技术附加价值。(3)作为核心产品以及有明显操作互动属性的产品,台式一体电脑和电视机需要充分考虑使用者对性能、易用、可靠、安全性的需求,所有技术需求均经过调研,是使用者的实质性需求反馈,是合理的技术需求。所以分值设置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调查: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清单,且标明了电脑和电视占总采购预算的55%,其他每一单项产品合价较小,明确了台式一体电脑和电视机作为本次招标作为核心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品目繁多,且大多数单项产品为消耗型的小型产品,所以未设置产品具体的加分因素,但在价格及参数响应分值均有体现。台式一体电脑和电视机作为核心产品,全彩LED显示屏、太阳能及热水锅炉工程作为单项价值较高产品,采购人都充分考虑使用者对产品性能、可靠、先进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需求,同时基本要求只是限定产品基本属性,达到基本标准,但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需要对核心产品及涉及安全等方面产品的先进性、优越性等进行加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同时项目经专家论证后,专家一致认为资格条件、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合理,无倾向性。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196860元,中标金额为3195758元,中标金额未超过本次采购的预算金额。同时本项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