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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关于对吉水县中医院采购信息化系统项目(1493-196108305045)投诉处理决定
吉水财字〔2019〕54号
投诉人:江西千仁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凯旋华府13幢22-01号)
联系人:周啟欣
联系电话:1387960****
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总部大楼904室
联系人:郭鹏飞
联系电话:0791-83810722
投诉人江西千仁月科技有限公司对吉水县中医院采购信息化系统项目(1493-19610830504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对技术部分HIS系统成熟性和商务部分软件制造商综合实力加分达24分,分值设置不合理,且未细化和量化;并具有重复性和明显倾向性。
2、对技术部分“医院信息系统(HIS)系统软件制造商具有“医院业务信息交互平台系统”、“患者主索引管理系统”……每提供一个证书得0.5分,最多得4分。”加分项内容与招标文件清单无关联。
被投诉人称:
1、本项目主要采购信息化软件,且需要二次开发软件,对软件制造商信息化软件开发技术及综合实力有较高要求;设置的加分分值属于不同性质,并已细化和量化,未重复设置加分项。
2、本项目涉及多个模块系统,信息系统之间需要交互。“医院业务信息交互平台系统”、“患者主索引管理系统”……等系统都是本项目各个系统模块,且系统之间需要交互,并与外部对接。评分标准中加分项的设定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进行编制。
经调查:
我局收到投诉后,调阅了本项目相关资料,并由复核专家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复核,复核专家组认定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水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