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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赣财购投诉[2019]3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博物馆新馆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展览陈列制作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9070289) 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1360136****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6号楼二层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文
电话:0791-8628494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博物馆新馆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展览陈列制作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9070289)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5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投影机技术基本要求序号160—编码(01B156)项中参数明确要求是HDMIx2,苏州水木清华在回复函中承认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加盖公章的部分证明材料中显示其产品型号WU8300接口功能中HDMI接口数不满足“HDMIx2”。产品事实上并不满足“HDMIx2”却在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等部分文件中进行虚假响应,自相矛盾,存在虚假应标行为..评标过程存在一定的疏漏,应做无效标处理。
二、招标文件投影机技术基本要求序号160—编码(01B156)项、序号198—编码(01B208)项中对镜头覆盖投射比参数明确要求均为“0.83-8.3”。苏州水木清华承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彩页文件中显示其提供的产品型号WU8300、EU720S列明的投影机投射比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覆盖范围,却在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等部分文件中进行虚假响应,自相矛盾,存在虚假应标行为,评标过程存在一定的疏漏,应做无效标处理。
被投诉人称:
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负责组织进行。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分办法和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和评审依据要求的相关材料进行客观、公平地评审及打分。评标委员会并未认定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投影机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基本项要求。
经核查,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编码01B156提供的投影机品牌DHN型号为WU8300,编码(01B208)提供的投影机品牌DHN型号为EU720S,与你单位质疑函所附彩页证据DU8300、DU7200、DU710ST、DM730ST型号不一致。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中WU8300及EU720S型号投影机均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在投标货物技术文件提供了制造商技术参数确认函及产品彩页加以佐证。
在质疑调查核实阶段,我司根据质疑内容向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发出“质疑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交针对质疑问题的书面解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提供了加盖制造商上海迪东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书面回复确认函。确认函针对三项质疑事项分别进行了说明:“1.WU8300的投影机接口:我司提供的产品型号为WU8300的投影机,该投影机产品≥本次招标文件中第五章采购需求表及采购要求技术需求条款,WU8300系列产品具有HDMI、DVI等输出接口,其中DVI接口是该品牌的升级装置(HIDMI、VGA、DVI的三合一功能),为项目深化设计后的方案提供更多的兼容选择(可选配HDMIx2、DVIx1、VGAx1),另外DVI接口可以锁定加固,使产品数据线插入更牢固,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WU8300的投影机投射比:我司提供的WU8300投影机投射比符合0.38-8.3范围,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由于彩页画面容量有限,所提供的宣传单只是其中一部分参数,我司提供的制造商参数确认函中有明确表达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完全达到项目需求并在投标文件中进行了响应;3.EU720S、WU8300的投影机投射比及EU720S
定焦:我公司所提供的投影机均符合投射比0.38-8.3范围。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拥有多种定焦和变焦投射镜头,由于彩页画面容量有限,目前所提供的宣传单页只是EU720S投影机的一小部分参数。我公司承诺能提供符合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的机型并实现“电动控制聚焦、变焦、移位”等功能。这点在我公司提供的制造商参数确认函中已有明确说明,所有提供的产品均满足本招标项目需求并在投标文件中进行了响应。”
综上所述,你单位质疑函提出的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的与中标产品型号均不-致的宣传彩页作为证据材料。从法律概念上理解官网数据或宣传资料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为此,仅以产品宣传彩页的内容,认定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所投投影机三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基本项要求,证据不充分。你单位提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复议”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针对要求“公告预中标公司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的问题,部分投影机型号已在本答复中予以明确告知。
经调查:
投诉事项1、2均称预中标单位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基本项要求。为此,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提供了加盖制造商上海迪东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书面回复确认函。确认函针对质疑事项分别进行了说明证明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人仅提供产品对外宣传彩页作为佐证材料,不足以支持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1日
抄送:江西省博物馆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