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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九财购处〔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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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昌市恺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7栋B座
法定代表人:陈恺思 联系电话: 1840657****
投诉人:南昌市行川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昌东工业园555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陈佳 联系电话: 1867915****
投诉人:江西楠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99号艾溪康桥小区1#办公楼A座1310室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唐恩 联系电话:1817009****
被投诉人: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地 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中体奥林匹克花园11栋4楼
联系人:欧阳文娟、胡静 联系电话:0792-8158155
被投诉人:九江学院
地址:九江市前进东路551号
联系人:饶老师 联系电话:0792-8311272
二、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代理的“九江学院主校区学生宿舍安装空调BOT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9130062)”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9:30在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由排序第一的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预中标,2019年8月15日被投诉人在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南昌市恺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行川电器有限公司、江西楠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19年8月16日对开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22日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回复。2019年8月27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2019年8月27日,本机关受理了投诉人对于“九江学院主校区学生宿舍安装空调BOT项目(采购招标编号:JXTC2019130062)”的投诉。
投诉人称:
1、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恶意以其中一个机型低价中标且项目总收益高于大多数投标人的结果不合理。
2、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在超过项目投资预算的情况下依然中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87号令》 。
3、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30平米以上宿舍1元/年/间”中标,破坏学生公寓空调租赁价格平衡,让5368间宿舍的学生为其他493间宿舍的学生买单。
4、参与此次投标的部分投标人存在“打配合”的嫌疑。
5、项目评委会评审过程没有履行评委职责,评审过程违规。
6、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赠予。
(二)被投诉方称:
1、关于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
本项目为BOT,由投标人投资建设经营转让的项目,“项目投资估算”为1400万元人民币,而非采购预算,更不是采购控制价,故不存在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2、关于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1元报价的合理性
我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三家单位的质疑内容进行复议,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60条的规定,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出具了书面说明,经评审小组集体合议,认为虽然493台的报价每台每年收益1元,但是5368台每年每台收益336元, 截止至2027年7月1日收益14433128元,超出项目投资估算14000000元,收益共计433128元,本项目1元报价不属于低价恶意竞争,故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
三、情况处理
本机关受理后,积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依法对投诉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二是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要求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加盖公章;三是组织了二次听证,投诉人、被投诉人、评审专家等就全部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当面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各方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
现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认定如下:
1、投诉人认为: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恶意以其中一个机型低价中标且项目总收益高于大多数投标人的结果不合理。
该投诉事项属于招标文件设置问题,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本身没有主观恶意,本项投诉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2、投诉人认为: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在超过项目投资预算的情况下依然中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87号令》。
该项目投资估算1400万元,这既不是预算也不是经营总收入,本项投诉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3、投诉人认为: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30平米以上宿舍1元/年/间”中标,破坏学生公寓空调租赁价格平衡,让5368间宿舍的学生为其他493间宿舍的学生买单。
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实质是招标文件的有关价格设置问题,无论是否让5368间宿舍的学生为其他493间宿舍的学生买单,此项设置都将最终会有害学校管理秩序以及违背公正公平原则,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投诉人认为:参与此次投标的部分投标人存在“打配合”的嫌疑。
该投诉事项,本机关未发现投标人有“打配合”的嫌疑,投诉人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项投诉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5、投诉人认为:项目评委会评审过程没有履行评委职责,评审过程违规。
该投诉事项,本机关未发现项目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投诉人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评委会存在评审违规。本项投诉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6、投诉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赠予,赠予无效。
中标供应商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在报价的合理性说明中有“赠予”二字,中标供应商其报价的合理性说明将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机关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赠予”违反法律规定,采购人也不能接受“赠予”,本项投诉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江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