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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永丰县财政局关于“永丰县中医院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赣洪政采JXGH2019-C17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一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徐明 联系电话:1566666****
授权代表:于松杰
电话:1345533****
被投诉人1: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92号创业智慧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葛航
联系人:张庭威
电话:1594958****
被投诉人2: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永丰县财富广场86号
法定代表人:万洪
联系人:杨清华 电话;0796-2583188
被投诉人3:永丰县中医院
地址: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大园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联系人:刘国英 电话;0796-2523758
投诉人因对“永丰县中医院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赣洪政采JXGH2019-C17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投诉事项1:预中标供应商针对光纤交换机原厂参数是否完全响应的问题,没有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所投的“华为S5720S-28X-LI-24S-AC”以太网交换机的华为官方出示的原厂参数与招标要求参数无偏离的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2:预中标供应商没有按采购方要求提供有关硬件质保函。
投诉请求:要求采购监管部门向预中标供应商发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如不提供视为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标结果无效并从剩余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1(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答复通知,被投诉人的答复函认为:1、本公司已于8月20日获得中标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中标方须提供厂家授权等资料来决定中标与否;2、华为S5720S-28X-LI-24S-AC光纤交换机将采用智能istack堆叠技术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相关功能。
经本机关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并查阅相关招标资料(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1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偏离表对光纤交换机参数响应表述为无偏离,投标产品为“华为S5720S-28X-LI-24S-AC”以太网交换机,该产品在质疑阶段邀请原评标专家协助答复时专家的意见为“光纤交换机到货后进行运行测试,是否达到招标文件中要求要看验收结果”。因此,在投诉人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本机关支持专家的观点,由采购人在履约阶段组织专家核实,对投诉事项1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2所述“预中标供应商没有按采购方要求提供有关硬件质保函”问题,经查阅采购文件第三章第四项“配套硬件需求参数”表述为“本项目产品(服务器、数据存储、防火墙、入侵防御系统、网络安全审计系统、WEB应用防火墙、堡垒机、数据库审计、网络运营中心管理系统、网闸、桌面运维管理系统、数据备份一体机)在供应商中标后需提供设备的三年原厂质保函,所有功能参数需逐一测试运行,中标供应商如经测试运行后履约论证不通过,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以虚假应标处理)”。因此,本机关认为该表述已明确界定了“提供设备的质保函”属于确认中标结果之后的合同履行事项,对投诉事项2不予支付。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本次投诉前的政府采购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丰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