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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南昌市青云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省金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丁凤菊
委托代理人:刘倩
联系电话:1997047****
被投诉人: 南昌南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 洪都集团大院新五区39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华
委托代理人: 左佳佳
联系电话: 1325700****
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南昌南飞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对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市管理局燃油洒水车和燃油洗扫车采购项目(编号:NFJSJL190802)设置的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技术要求及评分办法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19年8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1、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设置燃油18吨洗扫车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规格、评标办法”完全指向了“FLM5180TXSDG5” ,具有唯一指向性。
2、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设置燃油25吨水车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规格”完全指向了“FLM5252GQXD5” ,具有唯一指向性。
3、关于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综合实力里面“守合同、重信用”的证书、“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证书、获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奖”证书、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等具有唯一性。
二、被投诉人答复:
1、投标人所质疑的车辆外形尺寸为车辆基本要求,8750mm×2395mm×3180mm(±100mm),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车辆外形尺寸在8650mm×2295mm×3080mm和8850mm×2495mm×3280mm范围内均为响应招标文件。同时经国家工信部公告查询,此参数或高于此参数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存在3家以上未指向特定品牌特定生产厂家,存在充分竞争。
额定载质量、扫盘数量、车速作为洗扫车的核心技术,是洗扫车优劣的集中体现。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作业成本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衡量洗扫车竞争力的主要因素。额定载质量、扫盘数量、车速均为车辆技术优劣的体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综合评分法的叙述: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账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比重或者权值等。经调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对上述加分项具有不同程度的响应,存在充分竞争性。政府采购法中提倡公平竞争,并不表示,要保护落后技术和产品,限制或反对技术创新型产品。
2、招标文件中燃油25吨洒水车车辆外形尺寸9800mm×2500mm×3050mm(±100mm),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车辆外形尺寸在9900mm×2600mm×3150mm和9700mm×2400mm×2950mm范围内均为响应招标文件。经国家工信部公告查询,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车辆外形尺寸的参数范围内,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存在3家以上为指向特定品牌特定生产厂家,存在充分竞争。
招标文件中燃油25吨洒水车整备质量≥11450kg、额定载质量≥12400kg。经工信部公告查询,在文件规定的车辆装备质量、额定载质量的参数范围内,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存在3家以上,存在充分竞争。
3、投标人所质疑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综合实力的荣誉证书,经查询有荣誉证书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存在3家以上,存在充分竞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及招标文件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及对有关投诉事项的说明函,上述单位即组织专家针对投诉事宜是否合理进行了论证,作出回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1、关于投诉事项一,经评审专家及本机关依法核实,招标文件中设定的18吨洗扫车在8650mm×2295mm×3080mm和8850mm×2495mm×3280mm范围内标准的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存在3家以上,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设置,是综合考虑了目前环卫设备现状和采购人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个人偏好角度产品或供应商的明招暗定嫌疑和利用评审因素达到排斥或歧视部分招标人,设定的标准未指向特定品牌特定生产厂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经评审专家及本机关依法核实,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标准的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存在3家以上,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标准不具有排他性,倾向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相关证书都系证明企业在诚信、品牌、技术、人才、质量、售后服务方面的程度情况,是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质量和功能要求,且参加投标的4家单位有3家获得该项加分,不具有唯一指向性。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及评审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十五条、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经评审专家及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未发生投诉人所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本机关认为,首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对整体技术要求的概述,不存在违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要求具有唯一性,指定性。综上,投诉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南昌市青云谱区财政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