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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赣财购投诉[2019]31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口腔医学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DY2019-G0062)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贤聚景欣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贤聚景欣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云
电话:1507098****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小企业孵化基地A栋厂房1楼A-102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云海
电话:0791-8787288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117号人民日报大厦12-13楼
投诉人对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口腔医学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DY2019-G006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8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江西智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投标产品“口腔显微临床模拟教学系统(双向示教教师机)”、“口腔临床模拟教学系统(双向示教学生机)”、“多媒体数字教学示教系统”、“数字口内成像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对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属虚假应标。
被投诉人称:
评标委员会仔细核查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以及江西智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与自证材料,根据核查结果,评标委员会意见为:关于贵公司对部分中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质疑,江西智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均提供了被质疑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回复函,且能够证明被质疑产品技术参数均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故质疑不成立。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为此江西智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供了产品制造商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宏碁E145F”技术指标确认函原件、宁波蓝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数字传感器DS730的参数回执以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明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人仅提供产品对外宣传彩页作为佐证材料,不足以支持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6日
抄送:赣南医学院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