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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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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财购诉字[2019] 01号 投诉人:江西昭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FJH09F 法人代表:危文杰 联系人:姜明 电话:1667025****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古竹村笼床圈组22号 被投诉人:赣州天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联系人:陈艺华 电话:0797-2668323 地址:全南县新城A区信安路中段二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新全南中学教学器材及学生家具等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TZ2019-QN-G004)品目二”(以下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19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合法合规的答复,我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收到一份没有加盖回复单位公章,也没有回复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的答复函”,“严重损害了我们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利”。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三条采购项目需求“共要求提供学生床架、宿舍写字桌、学生课桌椅、合班教室桌椅、教室办公室桌椅共5种样品”,“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得提供样品”。 投诉事项3-8: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及评审因素存在不公平。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情况 投诉事项1:第一次答复函我司于2019年7月30日16:33寄出,因答复函未加盖公章,2019年7月30日16:51联系顺丰快递退回作废;第二次答复函于2019年7月31日10:50寄出,2019年8月1日15:41进行派件(派件不成功);2019年8月2日8:36再次派件(因对方要求自取,派件不成功);2019年8月3日9:16再次进行派件(对方拒收,派件不成功)。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之中的(1、学生床架1500付,预算金额1080000元;2、宿舍写字桌750张,预算金额412500元;3、学生课桌椅4500套,预算金额540000元;4、合班教室桌椅800套,96000元;5、教师办公室桌椅320套,208000元。)5种产品都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采购数量和采购价值在整个项目中的比重较大,通过样品佐证评审对提高项目采购效益作用明显,本次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二条中,“仅凭书面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特殊情况除外”的特点。且本次采购要求提供样品也只是作为响应产品的佐证,并未涉及评分设置或者设置的分值占比过高等因素,所要求提供的样品也不具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标。 投诉事项3-8: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及评审因素。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经调查: 1、投诉人明确知道代理机构2019年7月31号已经快递寄送了第二份质疑《答复函》,但是此份文件快递件到达后却拒收了快递派件,此拒收文书快递件的行为于理无据、于法无依。代理机构作出的第二份质疑《答复函》完全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合法有效,而投诉人却无理纠缠于其本身都认为无效的第一份质疑《答复函》提出投诉,完全无视并拒绝了解第二份质疑《答复函》的答复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提起投诉的基本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本项目于2019年8月5日09:00时开标,因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家数,已作废标处理。本项目已修改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及评审因素,于2019年8月10日重新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网招标,截至本文发文日,本机关未收到有关对招标文件等的投诉、举报。不再对投诉事项2-8进行审查。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全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南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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