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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赣财购投诉[2019]28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智慧监狱移动执法系统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H2019G026)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投诉人: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钟美良
电话:1527080****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20号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梅
电话:0791-8621922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69号华尔街广场1001室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智慧监狱移动执法系统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H2019G02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8月7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相关供应商串标问题。
二、核心产品同一品牌问题。
三、结果公示问题。
被投诉人称: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该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对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提出异议,视为认定报价合理。
二、本项目为购买服务项目,“移动执法管理平台”是由“服务方”提供给采购人使用的一个软件平台,并非采购人向“服务方”购买的货物。采购文件中已明确,服务期内所有硬件、软件和管理平台产权归中标供应商。因此不存在核心产品相同的问题。
经调查:
一、投诉人称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存在问题,并推断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谋串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在项目评审中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对价格进行说明,视同认可该价格,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称核心产品同一品牌的问题。本项目为采购人购买智慧监狱移动执法系统服务项目,并非向“服务方”购买的货物,因此不存在核心产品相同的问题,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结果公示问题。此投诉事项并未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1日
抄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