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9-09-09]
新财字〔2019〕76 号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关于江西中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新建区电化教育管理站幼儿园厨具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ZH2019G-
02)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志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1587906****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孙渡街办龙光大道389号
被投诉人1:南昌市新建区电化教育管理站(以下称采购人)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0791-83742629
地址: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63号
被投诉人2:江西中恒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联系人:涂君怡 陈璐 联系电话:0791-8859280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前湖大道慧谷产业园二期4栋402室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进行了书面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我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94号相关法律法规递交质疑函,却被告知质疑期限已过。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为2019年7月30日,我公司于2019年8月1日提出质疑,完全没有超过质疑期限。
投诉请求:强烈要求代理机构回复我公司质疑内容。
被投诉人称:
我公司员工于2019年8月5日早上约8点半在单位入户门口地板上拾到一份快递,内装有质疑人的质疑函。
质疑人下载招标文件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和“招标文件35.1质疑2”的规定,质疑人提出质疑应该是以2019年7月24日起7个工作日内,也即8月2日前提交质疑函原件至我公司。而不是投诉书中所称以公告期满日7月30日起算质疑期限。
该项目“招标文件35.1质疑2”对提交质疑函时间、内容及形式的约定非常明确,质疑人对该条款并未提出异议,根据招标文件第30页“6.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那么可以推测质疑人对“招标文件35.1质疑2”条款内容是没有异议的,再对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内容作出质疑函逾期处理提出投诉是没有依据、没有道理的。
经调查:
投诉人于2019年7月24日下载了招标文件,质疑函于2019年8月2日18∶24交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投诉人在质疑期满前将质疑函交邮,不算过期。
综上:
投诉人在质疑期满前将质疑函交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本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同时,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19年9月3日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