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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城财发[2019]93号
南城县财政局关于南城县新建一中(新区中学)、泰伯学校、中医院柜机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FZHX-2019-G111)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抚州市骐胜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钟岭大道以北(未来城)7幛1-1室
法定代表人:何小明
委托代理人:徐智伟
联系电话:1380794****
被投诉人1: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财富广场6A座19楼
联系人:丁志琴
联系电话:0794-8210666
被投诉人2:南城县建清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水平
联系电话:1397043****
投诉人于2019年8月12日书面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15日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该“回复”不满,于2019年8月23日向南城县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令),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按目前加分,格力加20分,美的加8.8分,海尔加8.8分这样的参数加分项设置,使得格力高出美的海尔价格分要高出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招标文件评分条款:商务加分项同样为格力独有,涉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查阅招标文件后,认定该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的,技术评分比重存在不合理。
综上,本机关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责成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60日内向南城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城县财政局
二0一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