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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渝财〔2019〕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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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绍熙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西路668号1栋二单元201室
联系人:胡凯
电话: 1877917****
被投诉人:新余市渝水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刘江洪
电话:1300628****
被投诉人:新余市渝水第七小学
联系人:蔡先生
电话:1990790****
投诉人因对新余市渝水第七小学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YS2019-NO-12)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存在质疑,遂向被投诉人新余市渝水区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质疑函 ,被投诉人为此作出回复,后投诉人对该回复存有异议,于2019年7月2日依法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当日受理。投诉人称:投诉事项一:1、CQC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国内没有要求强制认证是自愿性的,厂家都具备这个功能,但不是所有的厂家都有,建议招标公司取消要求此项评审因素。2、多联机变频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且与主机为同一品牌产品,明显具有品牌排他性,并不能体现出不同厂家的优势,增加系统造价,建议取消相关不合理要求。3、多联机变频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且与主机为同一品牌产品,技术加分项内容应优于技术基础参数要求,不能确定是否优于基础技术参数要求或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存在关联性。4、工业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是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是硬性条件,应做资格条件,不做加分项。5、制造商资质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不存在直接的逻辑关系,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故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投诉事项二:1、使用第三方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检测报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检测报告为实际佐证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投诉事项三:1、非行政许可证,且指定了证书或奖项,具有唯一性、倾向性。2、在中国关于上述认证的机构也有很多,颁发的证书也有很大的区别,但这些证书同样的具有法律效益,应当只要是具备相关体系认证的即可。3、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与制造商无必然的逻辑联系,设置制造商相关奖项或证书,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更是提高门槛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四: 1、制造商和采购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是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评审的设定应与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存在关联性,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2、上述评审因素跟实际采购需求无必然联系,评审因素设定具有强烈的倾向性。投诉事项五:1、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国内销售一定要具有的,应该作为资格条件,不做加分项。2、为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是投标人,设置制造商证书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关。投诉事项六:1、限定所投品牌业绩和种类业绩,排斥市场正常经营的企业,业绩分设置应证明投标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2、限定所投品牌就是限定制造商,制造商和采购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是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评审的设定应与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存在关联性,评审因素具有倾向和唯一性。投诉事项七:1、上述评分因素排斥外地企业,具有地域倾向性。2、以现有社会交通水平,到达现场时间不合理,限定时间区间设置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及唯一性。3、上述评审因素与制造商无必然逻辑关系,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是由中标人提供,要求与制造商签订售后合同,是否就是限定制造商参与投标,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此评审因素具有强烈的倾向性、排他性及唯一性。投诉事项八:1、指定特定的证书,证明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并不是唯一证明方式,具有排他性、倾向性。2、制造商和采购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是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评审的设定应与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存在关联性,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其他投诉事项:渝水区政府采购中心就质疑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并请专家对投诉内容进行了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二、三
经专家论证,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所投诉的评分项更能体现制造商的自主研发能力,使采购人能够采购到更加优质的产品,并且大部分厂家或产品都有相关认证,不具有排他性。
二、关于投诉事项四
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3.2项:投标产品空调制造商自2013年以来连续两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前十的得4分,前二十的得2分,前三十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该评审因素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三、关于投诉事项五
经专家论证,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所投诉的评分项更能体现制造商的自主研发能力,使采购人能够采购到更加优质的产品,并且大部分厂家或产品都有相关认证,投标产品由制造商生产,其产品质量与制造商实力息息相关,制造商相关证书可以保证采购产品的优质质量,不具有排他性。
四、关于投诉事项六
经专家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而本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就业绩评分也并没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故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投品牌业绩和种类业绩提出要求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五、关于投诉事项七
经专家论证,售后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售后服务人员能提供更专业便捷高效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评分设置并没有排他性和倾向性。
六、关于投诉事项八
经专家论证,产品的质量优劣和优良的服务都与制造商有密切的关系。售后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售后服务人员能提供更专业便捷高效的售后服务。经制造商授权或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更快捷,更优质。该评分项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
七、其他投诉事项:投诉书称渝水区政府采购中心就质疑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经查,渝水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快递方式将质疑答复邮寄给投诉人,但因收件人电话号码有误,导致邮件退回,后在2019年7月1日,渝水区政府采购中心又通过快递方式重新寄出。
综上,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产品空调制造商自2013年以来连续两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前十的得4分,前二十的得2分,前三十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四成立。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3和投诉事项5-8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已确定中标,现我局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新余市渝水第七小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或新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
渝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