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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宜财购发〔2019〕1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潜在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向本机关反映,你公司中标宜春市消防科普教育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后,擅自终止合同。2019年7月16日,本机关召开见面会,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说明了有关情况,你公司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约说明了理由,理由是公司与产品制造商沟通存在分歧,导致不能供货。经审查,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与你公司于2018年1月签到政府采购合同,2018年9月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书面质询函,2018年10月你出具情况说明。你公司在见面会上说明未能履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属于擅自终止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236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3日